上海发出通知4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日期:2001-04-2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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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医疗 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在沪上明确了药品可登广告“露脸”的具 体细则;而对老百姓来说,倘若再在大众媒介上看到处方药广告,除了不信之外,还不 妨担起监督职能。
据悉,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院制剂、治疗肿瘤以 及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3、试生产期药品、医疗器械(不包括医院医疗器械样本广告);
4、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 品、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