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指导意见
日期:2001-04-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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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制订并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包括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发审会议程序以及附则等三部分内容,对发审委在股票发行不同阶段的职责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4家公司的发行申请;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达到规定人数,但临时发审委委员小组中至少要有法律、会计专家各一名;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但应推举一至二位委员参加复审的讨论,不参加表决;对上次发审会议暂缓表决的公司进行再审,须安排原参加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若原出席委员人数不能达到5人以上,则本次发审会议不对该公司申请进行审核。拟发行股票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对未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名单。
关于发审会议的程序,该指导意见规定,发审委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出席会议的,应将不能出席的原因、对审核材料的审核意见和投票意见书面送交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并委托其代为发表意见和投票;发审委委员要填写本人是否与发行申请单位、中介或者有关人员私下接触或接受馈赠的说明。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存在尚未明确的可能构成发行障碍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一般应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为2/3的即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但初次上会审核的,同意票数未能达到2/3,其余均为弃权票的,可视为暂缓表决。
如有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公司,原审核小组发审委委员选出一至二名代表出席该公司复审的发审会,并确定该委员代表本次发审会向复审发审会陈述的内容,但不参加复审的表决。发审会后,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姓名、讨论内容、表决票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指导意见还规定,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公司如果再出现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判断的重大变化,应重新提交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