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批复》(司复[2006]21号)精神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经市司法局批准,自2007年3月1日起,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现将工作流程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1 受理部门:市律协会员部为实习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部门。
2 网上填报。“东方律师网”首页“实习人员管理”栏目为实习人员管理相关文件发布、信息填报的工作平台。申请人提交材料前请先登录查看相关规定并填报本人信息,网址:www.lawyers.org.cn。目前本栏目中现有以下文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实习协议》范本、《2007年3月1日前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表》。申请实习人员可于4月30日开始登录“东方律师网”填报信息,填报后带齐材料到市律协会员部办理申请手续。
3 申请人员范围:
3.1 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2 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4 提交的材料:
4.1 实习申请表。申请人员在“东方律师网”-“实习人员管理” 栏目中填写,网上填写完成后确认并打印,本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盖公章及骑缝章;
4.2 实习人员与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协议》范本可在“东方律师网-实习人员管理”栏目中下载;
4.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4 身份证复印件;
4.5 两寸近期证件照两张,背后用圆珠笔写上本人姓名及实习事务所名称;
5 申请人员带齐上述材料后到市律协会员部办理申请。对于符合要求的材料,市律协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的材料审核,准予登记,并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并当场告知原因。
6 申请人员填报信息不实或者材料做假,一经发现,即记录到本人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者,市律协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7 实习人员登录实习人员管理,用户名为本人的身份证号。市律协受理之后,本人可登录查看“审核日期”。审核日期三个工作日之后,可来市律协会员部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 实习人员可在“东方律师网”律师培训栏目中查看当年度的实习人员培训计划。第一期实习人员培训前一个月,可登录“实习人员管理”查看本人参加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的日期。
9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后由市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颁发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并自取得实习证满一年的人员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证。
二、关于2007年3月1日之前已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实习起算日
今年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开展实习人员管理的第一年,经过与上海市司法局律管处讨论研究,就过渡时期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适用于2007年3月1日之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2007年3月1日之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已在律师事务实习的并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工作合同或实习协议的人员,通过(原)实习事务所填报《2007年3月1日前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表》。备案之后,申请律师执业证时实习一年的起算时间按照律师事务所上报日期起算,一年期满之后直接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证。《2007年3月1日前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表》电子文档可在“东方律师网-实习人员管理”栏目中下载,请用电脑输入后打印并加盖事务所公章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交市律协会员部,逾期提交的不予备案。市律协将于2007年6月15日将本市的备案人员名单提交市司法局律管处,并在“东方律师网-实习人员管理”栏目中公布。
三、关于2007年3月1日之后,5月31日之前到市律协申请实习证的发证时间
2007年3月1日之后,5月31日之前到市律协申请实习证,审核通过的,发证时间统一为2007年3月1日。5月31日之后申请实习证的,发证日期为审核通过的日期。
四、关于2007年1月1日之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新律师的会员卡制作、培训及会员信息填报
新律师集中培训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的转变是由岗后培训向岗前培训模式的转变。根据工作安排,今年的新律师培训时间将作相应调整。请2007年1月1日之后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新律师将本人两寸证件照一张务必于2007年4月30日之前以所为单位交市律协会员部,背后用圆珠笔或铅笔写上本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及执业证号,并登录“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新律师会员登记”栏目填写本人信息。市律协统一办理会员卡,会员卡在新律师集中培训时发放,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经市司法局律管处同意,今后新律师(已在上海取得实习证的人员除外,无需再次提交照片)、外地转沪律师、恢复执业律师(未办过会员卡),在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同时,将本人两寸照片一张交市司法局律管处,背后用圆珠笔或铅笔写上本人姓名、事务所名称及执业证号,并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一周内登录“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栏目,按类别填报本人信息。会员卡统一制作,定期发放,具体发放方式及今后新律师、外地转沪律师、恢复执业律师每年的培训要求将在“东方律师网-律师培训”栏目中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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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