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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推进建筑节能

    日期:2006-09-07     作者:李伟雄    阅读:1,440次
    建造民用楼房再不能使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从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民用建筑的建设和改造、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有关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等民用建筑在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需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该条例鼓励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新建公共建筑和12层以上住宅建筑则不强制执行,待由该市政府出台具体的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