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布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
日期:2001-04-23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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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通告,敦促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罪行。
通告指出,当前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声势浩大的“ 严打”整治斗争正在我省深 人进行。在切实贯彻严打方针, “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 犯罪分子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敦促刑事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 首、坦白交待罪行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有以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 ,限2001年7月30日前到居住地或藏匿地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坦白交待所 犯罪行,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 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取“保护费”,经营地下赌 场和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杀人、绑架、抢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抢夺等侵财犯罪以 及盗抢机动车犯罪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私藏、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 以及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非法运输、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 品,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的;
(六)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活 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走私、偷税、骗税、骗汇、伪造、倒卖、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扰乱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 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和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凡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在押服刑罪犯和劳教人 员有揭发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 案件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公安月法机关鼓励公民积极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保 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 举报人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惩处。
四、在逃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的亲属要积极规劝有犯罪行为 或脱逃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对为犯罪嫌疑人和负案在逃人员、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 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凡本通告下达之后继续从事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