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
调解结案成司法首选 法院受案过半数调解结案
日期:2006-10-10
作者:石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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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案件相互关联,涉案标的金额近4亿元人民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从2002年持续到2006年,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近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所有相关纠纷一并得到圆满解决。
据统计,在我国,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近几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多,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绝大多数与民商事审判有关。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和纠纷,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人民法院审理好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把“案结事了”作为司法活动的追求目标,调解结案成司法活动首选方式。目前,各级法院特别是广大的基层法院正加大司法调解工作力度,每年通过调解实现撤诉、结案的,超过了案件总数的50%,很多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达到了70%—80%。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确立新时期司法调解工作的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接受采访时表示,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调解一起案件比判决一起案件花的时间可能多一些,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也可能多一些,但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