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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鼎生教授给本市律师解析“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

发布时间:2013-01-22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作者:律师学院

        1月20日上午,本市八百余名律师云集云峰剧场,参加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在这里举办的2013年首场双休日讲座。担任本次讲座嘉宾的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特约咨询专家傅鼎生。傅教授本次演讲的专题是“虚拟资产的法律属性 ”,傅教授的讲座结合近几年来司法实践,将自己对虚拟资产潜心研究的成果,奉献给各位听课律师。

        在讲课中,傅教授以虚拟资产的典型案例为引子,从揭示虚拟财产的内涵和特点出发,进而分别阐述和剖析了网络游戏道具的的法律属性、网络店铺的属性、网络域名的法律属性。在揭示虚拟资产的内涵和特点时,傅教授指出: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之中,具有利用价值,能独立成为交易客体的权利;其特征主要是:网络依附性、独立性、可交易性、时间性。

        在论及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时,傅教授先对有关网络游戏道具的代表性观点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物权说”不能说明网络游戏道具不能以物理的方式为权利人垄断占有,进而实现垄断支配;不能说明玩家支配网络游戏道具需要他人协助;“债权说”不能说明网络游戏道具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不能说明网络游戏道具的善意取得;“知识产权说”不能说明网络游戏道具的适用规则,即无论是专利权制度、商标权制度、著作权制度,还是厂商名称权制度、产地名称等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都不能被适用,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没有一般规则;“新型权利说”则不能说明网络游戏道具权利的内容、效力;不能说明以网络游戏道具为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主体为何人,以及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而提出自己对虚拟资产法律属性的定性,傅教授指出:网络游戏道具的法律属性就是债权凭证,作为债权凭证他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属于权利凭证;第二,具有可让与性;第三,转让时无需通知债务人;第四,权利的内容为受领和请求特定人(游戏商)为特定给付(提供特定的游戏服务);第五,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合同法》。

        在剖析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时,傅教授指出:就网络商店而言,网络用户 (店主)应当向网络服务提供者 (如淘宝网)支付一定的费用,网络服务提供者 (如淘宝网)应当向网络用户 (店主)提供网络技术支撑服务。这种因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网络用户 (店主)受领并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 (如淘宝网)服务的权利为债权。

        在解析网络域名的法律属性时,傅教授指出:民事主体对网络域名享有权利是一种类似企业名称权之支配权。支配权人有权在网站中使用自己的域名,有权排除他人在网站中使用自己的域名。

        傅教授对虚拟资产的精辟剖析和崭新见解,使听课的每一位律师深受启发。讲课后,傅教授与在场的律师进行长达半个小时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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