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2016年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   时间: 2017-03-17    作者:无

2016年市律协十届维权委在市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在各区县律工委及区县司法局的大力配合支持下,在维权顾问的关心下认真履职,从个案维权、制度维权方面开展各项工作,在维权委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就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个案维权工作情况

2016 年度,维权委共受理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各类维权申请19 件。其中:律师人身权方面4件,会见权方面2件,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关系9件,其他方面4件。

(一)人身权方面个案主要有:

1、上海K(化名)律师事务所来函,反映该所谢律师作为黄女士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在庭审结束离开法院时,为了阻止对方当事人对黄女士的人身伤害,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导致脸部抓伤,谢律师当即报警并验伤,同时要求出警的派出所调取事发地的录像,对其被殴打一案依法处理。2、上海F(化名)律师事务所秦律师来函称,其去法院递交申请立案材料时,与对方当事人产生了争执,并在法院门口遭到对方殴打,造成秦律师身体多处受伤。3、上海B(化名)律师事务所的冯律师向律协来电,反映其在外地某法院门口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哄抢证物,希望协会予以帮助。           

维权委在接到涉及律师人身权的侵害案件时,均第一时间与律师联系沟通,了解现场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联系或发函给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敦促该公安机关予以重视,及时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并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二)涉及司法部门的个案主要有:

1、上海Y律师事务所邬律师来函反映,称其作为某案件诉讼代理人与该承办法官在谈话室面谈时产生了矛盾。该法官态度强硬,在双方协商不成情况下,该法官直接与其当事人电话联系,在通话过程中存在诋毁、诽谤邬律师的行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维权委副主任鲍培伦律师与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亲自赴该法院进行了解情况。该院监察室的主任进行了接待并表示在收到该投诉后,专门就此事与该法官进行了谈话,对该法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让其做出书面检查,同对表示会与邬律师进行沟通表达歉意。双方一致认为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互相理解,避免今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2、江苏省律师协会来函表示希望我会能协助配合其省N(化名)律师事务所蒋律师的维权并附上该律师维权信。该维权信称其在我市某法院某合同诈骗案件庭审过程中,因对法庭审理程序向法官提出异议被强行带出法庭,要求对该事件进行严肃处理。接到该信件后,市维权委赴该院进行了解情况:该维权律师已70余岁,一直围绕一个问题在法庭上进行异议,该庭审法官多次示意其可在庭审后递交相关材料,最后双方僵持不下,法官以其干扰法庭正常审理为由逐出法庭。该院监察室的主任表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律师都相对比较激动,已与该法官进行沟通,对其态度提出了批评。表示今后会在类似事件中注意沟通方式。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个案有:

上海H律师事务所来函反映,在代理某几件财产纠纷案件时前往房产部门查阅、复印房产档案过程中,都均以“根据上级规定”为由拒绝协助调查,导致案件在调查取证环节停滞不前,案件陷入困境。该所认为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各个机关单位应建立各项制度、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希望维权委能与市高院、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机构进行沟通协调,为律师提供合理必要的调查取证通道。

维权委收到该来函之后予以了高度重视,立刻与该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明确告知维权委已了解了其所反映的情况,并将该情况作为今后制度维权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予以推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协作的同时也会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

(四)个案维权工作现状分析:

今年律师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占全年维权案件的21%维权委通过沟通了解发现该类案件肇事者大部分往往为对方当事人。因为对律师代理过程中的观点、言语不满,轻则威胁骚扰、重则施以拳脚。对此类侵权案件处理中,我们得到了市司法局领导、法院系统领导和市公安局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身为同行,侵害律师人身权利的事件,不仅挫伤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权委一直把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的维护牵挂在心,思索如何在体制机制上寻求律师人身权维护方面的突破。创新律师人身权维护工作方式,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除了个案中的全力维权外,维权委还将在制度建设层面进行进一步加强和实质性推动。

会见权方面,从今年个案维权的情况反映,本市范围内这项权利还是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但是在具体个案的会见过程中,律师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 2016年维权委收到的两起会见权维权申请涉及的均是律师在某看守所申请会见在押人员时,看守所以公安局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为由,拖延阻碍律师会见时间。通过市律协与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的沟通联络,最终该问题得以较好的解决。会见权不单单涉及律师的执业权利,还涉及侦察机关的实际办案需要、监管场所的安全,会见权的完善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律工委也在维权的过程中,与律师进行沟通,希望广大律师能够看到有关机关做出的努力,予以理解,并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执业环境。

涉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关系的维权个案数量与往年相比略有上升。对于此类维权,协会领导往往需要“身先士卒”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在今年几起个案维权中,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嵘、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权委主任林东品、副主任鲍培伦、陶武平、叶杭生等人亲自负责、亲自参与案件全程,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如A律师事务所Z律师在家庭纠纷时,和前来调解的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一审因妨碍公务罪被青浦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Z律师向律协求助,希望二审能给予免于刑事处罚。接到此维权后,维权委副主任叶杭生律师积极为此事辛劳奔波,第一时间将情况反应至案件二审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多次与该院及案件涉及的公安部门沟通,又陪同Z律师到当事派出所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宜。最终,案件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是撤销了一审的判决,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涉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关系的维权多由于律师与警察、法官或者检察官之间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见解不同或者简单的言语冲突导致,诚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公检法的角色分工本就不相同,冲突、对立在所难免。但随着近年来律协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机制加深,通过各方努力,2016年该类维权得到了更多的支持与配合。同时,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也应该遵守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规定,多给予对方工作上的理解,看到各方为法治建设作出的付出。如此以往,矛盾与隔阂必然会越来越少,相信这类维权个案也将进一步减少。

二、制度维权工作情况

在个案维权方面,我们主要围绕着“继承,创新和转型”这三个关键词开展工作,并以制度维权和理论调研作为重点。维权工作有没有成效,除了取决于个案维权中当事律师对我们是否满意,更重要的是广大律师是否认可,工作能否发挥长期性基础性的作用。而制度维权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普遍性问题的维权方式,是一种有难度的工作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能体现出工作能力的工作方式。制度维权的概念很大,我们认为关键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在具体问题上的实质性推动。2016年维权委的制度维权工作在先前扎实的工作基础下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

12016331日,市律协与北京签订《北京市律师协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跨省(市、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互助合作协议》。此协议对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保障,建立健全跨区域个案维权协作互助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进行反馈,促进双方在维权工作中的跨区交流,互相通报本地执业律师合法权益政策维权、制度维权情况,致力于提高双方律师维权工作水平。

220161126日,为加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协作,进一步提高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效能,北京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共同签署《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协作备忘录》。就加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协作签署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加强维权工作研究、畅通维权信息交流、开展维权工作协作、共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3、为贯彻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决定》,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强化上海市公安监所管理总队与律师协会的协作。通过协会与监管总队的协商,双方共同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逐步推进“律师一卡通”在公安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同时维权委及律协相关工作人员收集相关信息并配合监管总队,制定了相关调研以获得更多对于“律师一卡通”在公安监管工作加强完善相关系统建设。2016918日签订了《关于“律师”一卡通合作事项的协议》,此协议优化了律师前往看守所验证登记的流程,减少人工登记环节,目前此项工作已推广至全市看守所。为律师会见及监管总队掌握会见情况带来了双赢的效果,明年维权委将继续与监管总队及时沟通、定期协商,进一步推动“律师一卡通”在看守所的其他功能。

2017年工作设想

   明年维权委将继续贯彻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工作思路,除了做好个案维权工作,仍要发挥维权顾问在制度性维权中的作用。维权工作,离不开业外的支持和理解。如何发挥好这些顾问的作用,是明年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要找到一些律师业内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我们的工作得到这些顾问的认可,从而建立长期、密切的联系,共同推进上海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合法的执业权利不能正常履行或受到侵害时,均可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反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律师执业维权的范围划分、维权委的工作内容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仍需要一个清晰的框架。因此为具体维权工作建章立制,制定维权委工作规则刻不容缓,2017年维权委将制定相应规则。只有在依托制度建立较为稳定、有序的工作流程下,维权委的工作才能够进一步得到保障,才能使律师更加不遗余力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