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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法院给传销行为定出罪名

    日期:2001-04-19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901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报道,该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请示后作出并经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批复自4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