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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适用法律施行

    日期:2001-04-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910次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所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从23日起开始实施。其中主要的内容有以下三条: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是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的,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约定继续有效;

三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有关条款所规定的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