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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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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解释》共27条,包括10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解释》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起诉时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具体指引,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解释》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二是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三是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四是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方面,《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总的来看,《解释》注重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充分保障,注重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监督,注重对行政争议以及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实质解决。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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