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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1-04-2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1,814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日前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在沪上明确了药品可登广告“露脸”的具体细则。

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院制剂、治疗肿瘤以及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3、试生产期药品、医疗器械(不包括医院医疗器械样本广告);

4、已被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此外,“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发布处方药广告”再次得到重申。而据透露,经审查同意在医药专业类媒介上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必须注明“仅限医药专业媒介发布”和忠告语“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