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律师法》、《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全国律协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制定律师申请维权的具体受理程序;
(二) 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 组织有关顾问、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四) 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 若确有需要,直接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
(六) 认真总结维权案件的处理情况,涉及外省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
(七) 维权委员会认为与维权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根据需要,维权委员会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会员部,负责受理维权申请。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举行。
第五条 凡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及正常营运过程中,认为被有关组织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执业或与执业有关的权益的,均可向维权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
第六条 维权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是在依法执业过程中,被有关组织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执业或与执业有关的权益的市律师协会会员;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组织或个人;
(三) 以书面形式向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具体请求事实、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四) 属于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的。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 受理、登记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 对维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 对侵权性质严重或带有普遍共性的案件可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处理;
(四) 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交换意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
(五)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及时提出方案并付诸实施;
(六) 若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上海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七) 维权委员会可将典型的侵权案件向有关部门、媒体反映,予以曝光;
(八) 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案卷归档备案。
第八条 经维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在非常情况下,可以紧急启动维权程序,并自启动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维权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律师协会承担。
第十条 本规则自二OO 六 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