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于一九九八年底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过近七年的发展,事务所的规模从成立时的“三、二、一”即“三名合伙人、二名行政人员、一名律师助理”,已发展到目前的“一、二、三”即“近十名行政人员、近二十名律师助理,三十余名专职律师”;事务所的办公面积从七年前租赁的近二百平方米发展到现在购买的一千二百平方米;创收从一开始的三百万元到去年的一千三百万元;业务领域从开始的单一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到现在的房地产、公司投资、知识产权、金融保险等。虽然我所的发展与众多的北京名所、本地大所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但我们深感在当前的执业环境、社会环境中,我们踏踏实实地争取走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子,那就是“专业立所、党建兴所、人才强所”,而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感到我们的管理思路正在渐渐形成,那就是“以党建促管理、以管理促效益”。虽然我们也曾经一度对是否应坚持这样的管理思路有过彷徨,但在今年年中接到市司法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别是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中认真学习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之后,我们更加坚定了要在“以党建促管理、以管理促效益”的管理思路方面继续探索的信心和决心。下面,结合我们七年来的实践,结合参加此次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学习,从以下二个方面谈谈我们的体会:
一、“以党建促管理”,党建要真正体现“人性化”
鉴于某些律师事务所发展得很快但垮得也很快的教训,更鉴于本人曾经在国家机关三年的工作经历,我深深地感到,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业务发展固然非常重要,但如果忽视了“人”的想法,缺乏“人”的沟通,就不可能有“人”的稳定。因此,我们在君悦所成立伊始,就把以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的党建工作提上日程,力图通过思想工作了解“人”,通过党建工作留住“人”。但在一九九九年前后,不单在律师事务所,而是在整个“两新组织”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党建的“空白点”。而我们作为一个新所、一个小所,要搞党建,说起来好像有些“滑稽”,听起来也好像有些“左”,就是在这种好像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的感觉下,我们探索性地率先试行了政治指导员制度,后来又尽快成立了独立党支部。经过发展,又健全了支部委员会,还成立了两个党小组。鉴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更鉴于律师的特点,我们认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无论是思想政治工作,还是党建工作,既要借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严谨做法,又必须克服某些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形式弊端,要使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产生吸引力,形成向心力,必须真正体现“人性化”:
一是工作主体要“人性化”,即做党建工作的人要有亲和力,要平易近人。鉴于我所合伙人虽然重视党建工作,但毕竟主要时间、精力仍须放在发展业务方面,且合伙人均较年轻,并无专门从事党建的工作经验。因此,在事务所成立不到半年时间里,我们就专门引进了一名曾长期在国家机关工作且年富力强的女同志从事行政主管兼任政治指导员,负责员工思想工作和事务所党建工作,包括党员的引进、培养、发展等。实践证明,“主体”的“人性化”,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党建工作的深入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保证。直至目前,所内员工与其无话不谈,不敢与合伙人谈的、不便与合伙人谈的、不好意思与同事谈的,均愿意与该同志谈,可以说,该同志已经成为员工与合伙人间、员工与员工间甚至合伙人与合伙人间的一座思想的桥梁、心灵的桥梁、精神的桥梁,现在她不仅是我们所支部的专司党务工作的副书记,而且还成为事务所专门负责日常行政管理的管理合伙人。
二是工作方式要“人性化”,即党建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制度、措施等均要有吸引力,要生动活泼。鉴于我们所年轻人多、青年律师多、新执业律师多,我们感到支部生活不能主要是开会学文件,要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要发挥每一名党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我们在支部组织生活方面实行了“党员轮流主持制度”,即每次组织生活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均由该名轮流主持的党员负责,包括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的全体党员必须大力配合;而为了增添新发展党员的神圣感、光荣感,我们实行全体党员领誓、全体党员签送党员卡等形式,而在事务所的经济能力有进一步增强后,我们坚持把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事务所的党建工作融入“红色之旅主题活动”之中,进一步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不仅受到欢迎,而且大大提高了党员的参与度。
三是工作内容要“人性化”,即党员讨论、支部学习的内容要把理论与时事结合起来,把政治水平提高与业务水平提高结合起来,不为学而学,要为用而学。如今年七月份开始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刚开始党员普遍有畏难情绪,既怕枯燥乏味,又怕影响业务,我们经过认真思考,仔细分析,紧紧抓住当时举国上下、国内国外都在火热进行的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六十周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主题,进行了“一次有意义的活动”(即党员律师与房地产时报联合进行一次房市新政下的免费法律咨询接待活动)、“二次有意义的参观”(即参观新四军军部及皖南事变旧址、参观上海抗战纪念馆)、“三次有意义的观摩”(即观摩大型音乐舞蹈剧《一个士兵的日记》、观摩电影《任长霞》、观摩纪录片《钢铁长城》),由于这些“自选动作”既结合了时事主题,又充分利用休息时间,因此,党员自始至终自愿参加,也没有影响业务,先进行教育活动不仅得以顺利进行,而且得到深入开展,不仅受到前来检查工作的区委陈正兴副书记的高度肯定,而且在长宁区“两新组织先进性教育经验交流会”上受到区委薛潮书记的高度赞扬。
二、“以管理促效益”,管理要真正实现“制度化”
虽然我们是合伙所,完全可以由合伙人或主任说了算,但“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给我们的启示是,事务所“麻雀”虽小,却也“五脏俱全”,完全由合伙人或主任“人治”,不仅员工心态不稳,事务所发展也不稳。要避免事务所的发展完全系于一人的风险,只有“制度治所”才是长远之计。因此,我们在事务所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注意健全各种制度,除了根据要求必需的立案制度、归档制度、分配制度、学习制度、律师助理制度等等外,我们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制度化”:
首先,在合伙人方面,我们在健全合伙人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了“高级合伙人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和“培养合伙人制度”,其中高级合伙人制度内容包括:1、高级合伙人从合伙人中产生,并由合伙人会议确定;2、高级合伙人的管理意识更强、管理责任更重,因此,业务应具一定规模;3、高级合伙人不搞终身制,不符合条件即降为一般合伙人;4、高级合伙人对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人事、财务、外联等进行分管;5、合伙人会议有争议的事项由高级合伙人作出决定,以免议而不决。而管理合伙人制度则包括:1、管理合伙人负责事务所的所有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行政、党建等;2、管理合伙人根据需要配备行政助理;3、管理合伙人须有律师资格,但不得从事律师执业;4、管理合伙人须先从事行政主管工作,实践证明不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而且善于与合伙人、员工进行沟通协调;5、管理合伙人的报酬与事务所的管理效益紧密相关,并与事务所创收的增长部分、可分配利润的增加部分等挂钩。
2005年初,我们还探索性地建立了“培养合伙人制度”,即将业务能力较强,关心事务所发展,但尚不具备合伙人条件的聘用律师列为培养合伙人予以观察、培养,首批即列入六名。培养合伙人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合伙人会议,但没有表决权等合伙人权利。
其次,在事务所人事方面,我们在大力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的同时,实行了“三优先”和“三劝出”制度,即在同等条件下,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有入党愿望的人优先引进;而对不愿意也不擅长与其他人合作的律师、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人员、经常不参加社区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的律师,无论其学历再高、业务再好,我们也要及时劝其转所,或到期不再续聘。通过“三优先”制度,我们感到引进了真正的人才,提高了事务所律师的整体素质,而通过“三劝出”制度,我们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事务所的执业风险,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凝聚力。
第三、在事务所财务方面,我们在建立有关报销制度、费用管理控制制度等的基础上,重点实行了“发票管理制度”和“报销会签制度”等。其中“发票管理制度”规定,事务所开出的发票必须在当月之内进款,如在次月内仍不能进款,则应及时缴还,如不能缴还,则按开票金额的百分之十五赔偿事务所损失,直至收回发票或收款后再予返还,如发现私自收费,将追究其一切责任。而“报销会签制度”,规定事务所的任何公开开支,均须经管理合伙人、分管财务的高级合伙人及事务所主任依次签字后方可报销,在任何一个环节受到异议,均须报合伙人会议讨论。此举不仅有利于财务公开透明,降低了财务管理风险,而且杜绝了因财务不透明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
第四、在企业文化方面,我们除了日常坚持的“每天一次下午咖啡点心时间”、“每月一次员工集体生日”、“每年一次出国游(完成创收目标)或国内游(未完成创收目标)”等以外,为了充分提升员工的自豪感以及主人翁责任感,我们还实行了“评选优秀员工评选制度”和“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其中,事务所优秀员工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名,奖励为一次旅游或等值现金;优秀员工的评选标准侧重于奉献精神、集体观念、学习意识等方面;结合事务所搬迁后的企业文化墙设想,准备让优秀员工照片上墙,以兹进一步激励。而于2002年实行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正日渐成为事务所的一项特色制度,也日益成为一项广受员工重视的制度。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讨论事务所在管理和发展方面制订的与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制度。根据该项制度,民主管理委员会由聘用律师代表、律师助理代表、行政人员代表及合伙人代表共同组成,每届任期二年,相关代表由相关人员推荐;民主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固定召开一次,也可即时召开讨论有关问题。时间证明,随着事务所人员越来越多,在合伙人队伍扩大有限的情况下,民主管理委员会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员工的重视,因为在这里,他们可以就原本无权参与的管理和发展事宜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为事务所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在业务水平提高方面,鉴于本所在现行条件下实行公司制尚不可能,但大家又一致认为公司制应该是发展方向,于是本所积极地渐进地推进专业化建设,并实行“专业公共律师制度”。要实现公司制,专业化是基础,为了实现专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基础上的专业合作,我们从2000年开始实行了“专业培训制度”,事务所鼓励律师及律师助理在积极参加律协注册培训和所内每周五例行学习讨论外,根据专业定位,还应该到外地,特别是在北京参加一些有权威性又有实用性的培训,包括研修班、培训班、座谈会等,有关费用由本人及事务所各承担一半,培训人员回所后应向全所律师做总结介绍。而在2001年开始实行的专业公共律师制度,是鉴于在当前体制和条件下,在统一按专业分配案源有困难的情况下,由事务所根据全所整个业务状况,根据专业需要出资聘任相关专业公共律师与聘用律师进行专业合作,以充分、有效提高聘用律师的办案质量。目前事务所已设立了劳动法、建筑法、经济刑法以及涉外、调查等五名专业公共律师,特别是劳动法专业公共律师深受大家的欢迎。而专业公共律师由于既不担心案源,又可以进行专业锻炼,也非常乐意长期从事公共律师工作。随着事务所的发展,我们准备在不断扩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某一专业公共律师部门化,以充分满足律师办案的需要、事务所发展的需要。
以上是我们多年来进行规范化建设实践的探索,通过这次规范建设年活动,我们的认识更加深入,方向也更明确了,那就是一定要把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坚持住并进一步抓好。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我们在党建方面的很多做法及管理方面的很多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有的还要进一步落实好,要取得更大的实效;有的在提高社会效益上,成效显著但对于如何将其转化为经济效益尚需进一步探索。在此,也请各位领导和同仁予以批评和指正!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刘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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