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2011年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无 时间:2012-03-24 作者:无
在过去一年里,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律协理事会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求实创新、开拓进取,通过不断加强研究会的学习和研讨,采取多种形式增进税法业务的交流,凭借专业领域的优势,深入研究税法领域的广受关注的法律问题。这不仅提高了各委员处理税法业务的法律素养,也扩大了财税业务律师的社会影响力。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绩,现将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2011年度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参与上海市房地产涉税法律问题国际高峰论坛,通过互动发表对相关专业问题的真知灼见
2011年6月4日至5日,房地产涉税法律问题国际高峰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召开。来自中国、美国、韩国、以色列、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共100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办,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
上海律协周天平副会长、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国阳律师和委员严锡忠律师、委员俞敏参加了本次高峰论坛,严锡忠律师对论坛中三位律师的热点问题专题发言进行了评议,并就此提出了在理论上深层研究节税和界限的建议。
二、顺利召开新一届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
2011年8月3日下午,新一届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研究会主任卢国阳主持,副主任陆易以及近30名委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卢国阳主任首先认真总结回顾了上届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和成绩,并对本届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做出了计划和安排。提出要以“服务为主,拓展税法业务”作为新一届研究会工作理念。同时,与会律师围绕本届工作计划及安排,展开了讨论,分别就如何向社会推广和拓展税法业务事宜达成共识如下:
1、将研究会委员进行分组,分别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研究会委员翻译发达国家的税法和相关书籍。与专业出版公司CCH
公司联系,争取供稿后能够出版。从侧面对财税律师进行的推广。
3、发挥研究会作用,提供良好的平台供各委员互相交流,及时提供一些资源让各位委员共享。
4、各位委员律师要管理好税法业务团队,找准自己开拓业务的方向,从事与其他中介机构交叉的涉税业务。
5、各委员律师要积极参与、介入我国税制改革立法过程,通过发表文章、提供立法建议、响应税收法律征求意见稿的征集等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
最后,研究会号召更多的委员努力发挥作用和参与研究会活动。
整个会议提出了研究会的工作宗旨和基调,理清了工作思路,确定了工作方针,为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三、积极参与《上海律师》财税专刊的征文活动,展现专业素养
根据律协对《上海律师》刊物的改革要求,在律协黄绮副会长的指导和安排下,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需负责组织稿件,完成《上海律师》8月份财税专刊的征文。但由于新一届税法业务委员会成立,与8月刊的印发之间,时间较为紧张。但在全体委员的积极响应和共同努力下,在截稿日期之前,收到稿件10多篇。并挑选其中部分稿件用于对《上海律师》的投稿,《上海律师》8月份财税专刊也顺利刊印出版。其中卢国阳律师和严锡忠律师发表的题为《个税改革应当兼顾各方利益——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简评》的文章,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存在的亮点和进步予以了肯定,同时指出本次修改所应当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并对本次修改给社会各阶层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而王国利律师、肖波律师以及葛弋慧律师也各自发表《浅谈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股权的税法风险》、《论中国大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增值税替代营业税是税制改革的趋势》等文章。从不同角度,对财税专业领域的核心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了研讨。
四、在税收问题的热点事项频发时期,委员会发挥业务特长,为社会正确认识涉税问题指明方向
2011年9月6日下午,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涉税热点问题专题研讨会。研究会主任卢国阳律师召集和主持了这次会议,副主任闵长征以及近20名委员参加了会议。研讨会的气氛十分热烈,与会律师畅所欲言,直抒胸臆,就近期社会各界关注的涉税热点问题互相交换意见。
针对网店征税问题,委员们认为,要从更充分的征管思路入手,可否考虑对以网络销售为渠道的企业或者个人采取委托交易平台代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实行有效征管。当然,网络平台不履行委托代征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以及被委托主体的限制值得进一步研究。
针对假47号公告,委员们认为,税务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未严格遵循及时公开、公布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使得假公告有其存在着市场和可能。因此,税务机关将所有规范性文件于第一时间在其网站上公开、公布,既是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性要求,也是杜绝假文件出现的有效方式和方法。
本次会议还针对夫妻财产“加名税”、汽车销售加价费征税以及月饼税等相关涉税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些讨论加深了各位委员对此类问题的认识。不少委员都针对这些问题可能存在的争议发表了具有专业价值的观点,这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提升了整个财税律师队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在国务院决定实施增值税改革试点之际,召开增值税改革试点问题专题研讨会,针对国家重大税制改革建言献策,为改革的顺利开展作出贡献
2011年11月7日下午,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增值税改革试点问题第一次专题研讨会。研究会主任卢国阳律师召集和主持了这次会议,近20名委员参加了会议。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决定公布后,立即引起各委员高度关注,他们对改革中所提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具体适用的税率和抵扣设计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委员会认为,税务机关对本次试点改革的细则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委员会经讨论形成内部文件提交给税务机关是非常关键的。律师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如果纳入试点范围,增值税抵扣存在诸多问题,无法向其他行业进行传导。另外,本次改革试点给企业的税负带来的影响尚不明朗,需要对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后才能更好地提供相关意见。会后,委员会着手制作调查问卷,发送给相关行业企业展开调研,获得了更为准确的数据以支撑对改革的相关建议。
六、针对律师业营业税的转型改革,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律师如何理解、应对并且更好地实施转型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国家进行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的精神和导向,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下午在律协35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增值税改革试点问题第二次专题研讨会,通过信息共享和讨论的方式,对此两份文件进行专业性的研究和解读。各位委员一致认为,作为本次试点影响到的行业的一员,应该重点关注税务机关相关方案细则设计所带来的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主要建议如下:
1、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应税服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这一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范围过大,缺乏限制。
2、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减免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68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及《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涉及诉讼的业务应该按照代理业征税,非诉讼业务可以归入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应税服务中“咨询鉴证服务”的范畴。
3、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代收代付款项不能列入增值税试点方案界定的价外费用的范围,应当从全部收入中扣除。
卢国阳律师和严锡忠律师呼吁,税法业务委员会在综合了解税务机关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倾向后,要对不合理的认识提出意见,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律协分管会长,从而引起律协和司法局领导对相关问题的重视。
委员会赞同两位律师的意见,将达成共识的一些建议报送相关部门,积极发挥专业财税律师应有的作用,促进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采纳各方的合理合法建议,避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偏差。
七、加强各委员税法实务水平,创造性地拟定税收争议案件模拟法庭计划
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组织一场税法行政模拟法庭,即以律师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为基础,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形式,全面而深入地研究和把握税法业务的精髓。这种形式不仅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而且可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出财税律师业务研究的实务性和可操作性。
模拟法庭将会通过各种渠道邀请上海市法院系统内的法官担任模拟法庭的法官,同时邀请上海市税务系统或区税务系统的干部参与作为相对方。该方案已经委员会专题研讨会初步研讨和论证,各委员律师踊跃报名。现正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联系税务机关参与模拟法庭,拟定于明年具体实施。
自新一届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首次会议召开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及各位委员组织和(或)参与了多次财税法律研讨会等活动。因税法热点事件频发、国家税制重大改革等客观原因,委员会花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召开多次会议和调研,对出版财税专刊的准备和投入尚不充分,也未及组织各位委员分组承担相关涉外税法书籍的翻译工作。以服务为宗旨,开展参与度更高,形式更为新颖的活动,从而在更广的范围内推广和拓展财税律师的影响力将成为明年乃至今后年度委员会的工作重点。
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感谢并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上海律协理事会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