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开始执行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日期:2003-03-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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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起,陕西省将执行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实际状况制定的。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的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3、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6、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八、律师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