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执业目的,但实际操作起来却多有偏差。
常见到的就是双方律师把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转化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矛盾,甚至诉讼之初直接就将对方律师认定为死敌。进而对其所作出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论意见,不分好坏不加研究,一律嗤之以鼻;甚至进行人身攻击:“你胡说八道”、“你懂不懂法律”之类发言时有发生。把法律上的争辩扩大成律师之间的互相诋毁,把辩论中的怒气辐射到调解程序中。对于对方律师提出的调解意见,不分是否合理合法,一律不信任不采纳。
这样的发言、这样的做法看似在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但实际上根本不利于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效落实。
在调解过程中,诉争诸方的律师是完全可以合作的。这种合作的基础是要求诉争诸方的律师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执业目的提高到“保护诸方当事人合理合法权益”的高度上。
在辩论中,双方律师争论的是法理法律;在调解中,双方律师达成的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意见。所以说,对方律师从来就不是死敌。
第二种情况,合作律师是死敌。
律师除了诉讼业务之外还有很多非诉讼业务,法律顾问是非诉讼业务的重头戏。很多公司的诉讼业务也是由法律顾问这一职位而取得的。因此,律师对法律顾问看得很重。
但很多律师看得很重的是这个位置,而不是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很多律师把顾问单位当作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无论耕种的好不好,均不容他人踏入田中半步。因为他怕合作律师在他不精通的领域体现出能力,进而取代了自己的位置。所以,就出现了不懂装懂、不会装会,拿顾问单位的权益交学费的情况。这是对顾问单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辜负了顾问单位对律师的信任。
现今的诉讼,仅从案件本身确定诉讼方向、诉讼策略已经不能满足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了。启用的合作律师可以从案件本身进行考虑,而原职法律顾问的律师可以从企业发展角度考虑,两者都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人物。原职法律顾问的律师可借此机会,学习、补充自身业务的不足;同时,因为不计个人得失,旨在保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还可以得到很好的口碑,使自己与顾问单位的合作进一步巩固。这实际上是一个多赢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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