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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首例 监事告董事不忠胜诉

    日期:2007-06-25     作者:金莉娜    阅读:3,795次
     法官认为,监事起诉使案件具有了一定公益性


监事??担负着监督公司运行治理的重任。但在过去,监事职权有名无实,一直充当着“花瓶”的角色。日前,上海一家物流公司监事状告该公司执行董事,要求董事履行忠诚义务,返还公司财产,并获得胜诉。此案成为新版《公司法》施行1年多后,沪上首例监事监督维权的案件,标志着监事正逐步摆脱“花瓶”角色,真正走上了公司治理的前台。

合开公司董事在外干私活

2003年6月,刘先生和曹先生合作,开办了一家物流公司。两人在公司章程上约定,由32岁的曹先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42岁的刘先生任监事。随后,公司向刘先生签发了“监事”任命状。

地杰公司开张顺风顺水

这家名为地杰物流的公司地处普陀区华联路,前往江苏、安徽、湖北等地交通均十分便利,开业不久生意就源源不断找上门来。刘先生和曹先生一边招兵买马,一边四处联系业务,忙得不亦乐乎。

公司手下员工从最初的几名小工壮大到后来的50名员工,车辆装备也从成立之时破破烂烂的几辆小卡车发展到近20辆各种型号齐备的集装箱大卡车。

经过近两年多时间的发展,地杰物流公司成为了远近闻名的运输大户,一些跨国公司驻上海机构的货运生意也逐渐签约给他们去做。

然而,2005年下半年起,刘先生敏锐地察觉,身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曹先生似乎心有旁骛,正在谋划着要去外面干些什么别的事情。刘先生多次跟曹先生沟通,对方总是避而不答,还反反复复要刘先生放心,他不会干什么对不起公司、对不起刘先生的事情。刘先生听着有些不解,但苦于变化还不明朗,就一直将疑虑压在心中,偷偷地观察着。

2005年11月30日,变局终于发生了。当天,地杰公司内数辆机动车被过户到了另一家物流公司的名下,几天后,余下的运输车也被陆陆续续过户走了。直到12月30日,地杰公司内18部车辆全部“没”了。这时,刘先生看清了事情的真实面目:有人在暗中拆地杰物流公司的台。

没了运输车,有了生意也没法做,地杰物流公司实际上被迫进入了歇业状态,几十名工人叫苦连天。更让刘先生揪心的是,2006年3月份,公司里的大批工人也全部跑到了另一家物流公司里,公司成了一具空壳。他这个监事随之变成摆设,曹先生的执行董事更是有名无实。但曹先生看来一点都不着急,这让刘先生百思不解。

冒出运杰公司抢走业务

经过仔细调查,刘先生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曹先生于2005年11月私自在外面成立了另一家物流公司名为运杰物流的公司,这些车辆和工人正是被他暗渡陈仓地“拉”走了。

设备和人手都没了,只要原来的公司品牌还在,或许仍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刘先生决定二次创业。但当他拨打地杰公司的服务电话时,却发现用了好几年的业务电话也已经被转到了曹先生新公司的名下,通过电话找上门来的客户自然直奔“运杰物流”。

更让刘先生气愤的是,两家物流公司的注册地都在华联路上,地杰公司被架空后,运杰物流乘胜而入,在原有的地盘上大大方方做起了生意。

一纸诉状监事告董事不忠

刘先生认为,曹先生夫妻俩一手掌控地杰公司,现在又在外面开办同样的物流公司,作为执行董事,曹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诚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于是,刘先生于2006年6月份将曹先生和其新成立的运杰物流一同起诉到普陀法院,要求曹先生向原公司地杰物流返还11部运输车。

董事不承认监事身份

但是,曹先生并不承认刘先生的监事身份,说对方在公司只是“挂个名”。“成立有限公司需要2名以上股东,我就找到老刘,让他在公司任个虚名,老刘同意,配合我设立了这家公司。我们当时都没有实际出资,全部是委托郊区的一家机构代办的。”

曹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公司成立后他个人以自有的运输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自有资金投入到公司中,弥补了创立阶段的出资瑕疵,而刘先生却至今也没有任何实际出资。为此,曹先生表示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至于新成立的这家运杰物流公司,曹先生认为这与自己毫不相干,他说这是其弟弟小曹在经营。而刘先生却在查询工商资料后发现,这家运杰物流就是由曹先生夫妇俩于2005年11月成立的,启用的是老公司的原班人马。“即使现在转给了小曹,那也是曹先生在故意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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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找到损害公司证据

运杰物流成立后,到底从地杰物流挖走了多少业务?这是刘先生一直在考虑的问题。案子起诉后,他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初步获取了几个数据:2005年初至2005年底,地杰物流公司承担上海某著名饮用水公司的运输业务,运费收入700余万元;而从2006年1月1日起,这家饮用水公司就将业务全部交给了运杰物流,半年时间就支付运费120万元,地杰物流没有分得一杯羹。“很明显,2家物流公司同业经营,具有竞争关系,曹先生夫妇新开运杰物流,抢走地杰的业务,损害了地杰公司的利益。”刘先生如此表示。

一审判决法院支持监事诉求

由公司监事提起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忠诚义务的案子,在新公司法颁布后,尚属上海法院首例。

董事行为属抽逃出资

此案在普陀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这11部运输车都是股东对地杰公司的投资,曹先生将车辆转入运杰物流名下,这一行为带有抽逃出资性质,应当返还。对原告刘先生作为股东和监事提起的诉讼应予支持。

被告曹先生作为地杰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掌控人,理应履行其出资义务和忠实义务,但其却将地杰公司财物转移给运杰物流公司,侵犯了地杰公司的财产权益;同时被告上海运杰物流公司在被告曹先生的实际掌控下,配合被告曹先生的侵权行为,亦有过错,且其是该侵权行为的实际得益人,故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此案胜诉后,刘先生又打起了第二场官司:要求曹先生赔偿地杰公司歇业期间的经营损失50万元,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旧版《公司法》对监事的权限并无相关规定,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公司法》则有多个条文赋予了公司监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刘先生可谓是新法施行后,勇敢吃螃蟹的第一位监事,也使得此案具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监事不再是花瓶。

监事起诉往往陷入死循环

审理此案的唐嘉清法官告诉记者,因经营混乱而引发的纠纷多发生在中小企业。在这些公司,监事往往同时又是股东。若以“监事”身份起诉,则其出发点是为了公司利益,使案件具有了一定公益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所处的地位更加有利,在审理程序和事实调查方面都占有一定便利;如若作为“股东”起诉,则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地位平等,对方的抗辩理由会更加强烈。

按照新版《公司法》的规定,一旦公司董事、高管有违法行为,监事有权提起诉讼。但程序方面如何操作,监事到底以个人身份起诉,还是以公司名义起诉,法律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唐嘉清法官认为,由监事以个人名义起诉,更为适合,也比较有操作性。“如果要求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势必需要获得公司的授权,而起诉的被告却是公司的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这样被告肯定不愿意在授权书上签字盖章,那么监事的维权之路就会陷入‘死循环’。”看来,监事要真正担当起监督维权的硬角色还需配套法律法规的强有力支持。

新闻背景

监事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根据公司法,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是,监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这是因为:1、法律上虽然规定监事会是董事会的平行机构,但在现实中监事会的地位远远低于董事会。例如,许多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工会主席出任,或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他们一般相当于公司的副职,很难履行对相当于正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监督职能。

2、大部分公司的监事由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和职工代表担任,他们缺少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监事会成员不熟悉财务会计政策,不能独立分析财务报告,缺乏财务理解力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没有能力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上述这些现象导致监事没有能力负起监督的责任,流于形式,变成了所谓的花瓶和摆设。监督权利存在真空,财务信息失真也就不足为奇。

此外,目前一些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为职工监事,与董事或高管人员构成上下级关系,下级去查上级,不被违规者“做手脚”才怪。监事会与董事会利益的高度一致或者说监事会只是一个“花瓶”恐不为过。监事会成员完全独立化、外部化及专业化后,可能才能真正履行起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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