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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工人日报:对“少杀”“慎杀”政策的一道考题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11-07-15         阅读:2,977次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据7月13日新华社报道,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表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据此前媒体报道,“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从这段案发过程描述可以看出,李昌奎的犯罪行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显然应当依法对其严惩。

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改判死缓的依据是其存在自首情节,但据报道,李昌奎投案自首是在公安机关布下天罗地网情形下的无奈之举,并且,自首并不属于法定从轻情节,正如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所说,“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说,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但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一般都具有激情犯罪的特点,而李昌奎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并不是突发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另外,李昌奎案还涉及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

确实,最高法近年来提出“少杀”、“慎杀”,但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是不是属于“少杀”、“慎杀”范畴?对这类罪犯“少杀”、“慎杀”,会不会导致公众失去最为基本的安全感?这些问题都不可不察。

有人认为,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是“杀人偿命”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应该承认,法官应当具有现代司法理念,但是,一个案件的判决,显然唯有既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又与民众的普遍感受以及追求正义感的愿望相符合,才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否则,就难以起到有效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行为的效果。

在我看来,包括李昌奎案在内每一案件的办理,都应首先与案发当时的社会环境相适应,脱离当前社会环境对案件作出与公众普遍感受严重背离的判决,可能会削弱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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