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9日上午10时许,家住河南省上蔡县的司机潘合仁受车主王三印之聘驾驶豫Q50690号大客车
事故发生后,潘合仁听同车司机杨文超说被害人朱双佳已死亡,感到害怕,在事故发生10分钟后离开现场,回到老家躲避.经过强烈的思想斗争后,他于2006年9月22日向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耒宜大队投案自首,并赔偿了23万元给被害人家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合仁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合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章操作以致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基于被告人潘合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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