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正式实行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根据该项规定,非上海户籍人员必须先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居住登记凭证》,《居住登记凭证》满6个月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根据上述客观实际情况,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非上海户籍人员申请实习证,可凭“居住登记凭证”申请实习证。一年期满后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必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
2018.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