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律协通知

律协通知

【转发】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2022年3月11日)

日期:2022-03-14    阅读:7,657次

为了积极配合抗疫防疫的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各仲裁相关主体的健康安全,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仲)现就相关涉仲裁工作事宜提示如下:

一、关于仲裁案事宜


为节省当事人时间、费用和人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风险,当事人应尽可能优先采取如下途径办理立案手续。

1当事人(代理人)需要立案或进行咨询的,建议首先拨打立案部电话021-52921235、021-22313997、021-22313979或总机021-52920022转立案部,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lianbu@accsh.org;

2需要提交立案材料的,可扫描本会网站(www.accsh.org)首页右上角二维码“微信+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通过网上立案;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快递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文件至: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7楼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部 (邮编:200041)。

3因特殊原因必须现场提交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的,请先通过上述电话或者邮箱进行预约。现场立案当事人(代理人)须按照有关防疫要求,现场出示健康码、行程码、进行体温测量,全程佩戴口罩,并服从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关于案件审理事宜

1如当事人(代理人)因防疫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应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如近期无法按《仲裁规则》规定满足提前五天提交书面延期开庭申请的,请当事人(代理人)于开庭前第一时间与经办法律顾问进行联系并及时提交书面申请。

2如因防疫管控等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案件经办法律顾问会提前告知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请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并予以配合与理解。

3当事人(代理人)就仲裁案件近期需提交证据材料或相关文件的,请优先选择邮寄、快递或电子送达等方式。如确需现场提交的,请提早24小时与经办法律顾问进行联系。

4当事人(代理人)确需到场参与开庭等仲裁活动的,请确保自身符合防疫管控要求,全程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并服从和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

5上仲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案件线上开庭便利,鼓励当事人采用线上开庭、书面审理等方式审理案件。相关经办法律顾问会及时联系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

上仲衷心希望和祝愿各位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身体健康、家人平安。

如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案件受理、审理延期或给您带来任何不便,敬请谅解。如有任何案件程序推进安排的问题,请及时与经办人联系。

2022年3月11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