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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授予“门槛”提高:发明创造要国内外都不知道

    日期:2011-07-02     作者:早报记者 曹敏洁    阅读:803次
正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我国专利授权标准,并拟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就授予专利权的标准,草案摒弃了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相对新颖性标准”,而是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草案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乃蔚称,此前我国在专利发放上更偏重数量而忽视了质量,但是授权标准提高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除与国际接轨,将增强我国专利竞争力。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凯表示,专利法涉及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虽然此前对专利申请都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要求,但是除了发明专利之外,实际上外观设计以及实用新型对新颖性并没有着重强调。”陈凯认为,此次提高标准之后,将尤其对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带来影响。

除提高标准,草案还增加了促进专利技术推广运用的规定;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等方面内容。

草案明确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增加了法定赔偿的规定。

草案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索支付的合理开支。同事,为了打击专利违法行为,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从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并将冒充专利行为的罚款数额从5万提高到了20万。

草案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次草案是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后,预计将于2009年上半年通过专利法修正案。

新闻附件
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违规获取遗传资源不授专利权

草案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药到特定国可获强制许可

草案还规定,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限制为:最不发达国家;不具备该药品的制造能力或者制造能力不足,并依照中国参加的世贸组织有关条约已履行了相关手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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