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酿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要对领导追责
日期: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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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昨日在官方网站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明确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其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要追究责任。
央行纪委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其上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一是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的;二是对下一级单位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