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昨日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根据该办法,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该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根据办法,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人可以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同时还可以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等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办法还规定,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这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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