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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今后顶罪案被告 须坐牢最少六个月

    日期:2008-10-30         阅读:2,287次

找人顶罪案愈见普遍,高庭法官维克拉惹在推翻初庭一起上诉案时指出,将来涉及这类案件的所有被告面对的监刑将在六个月以上,而“代罪羔羊”也会比其他涉案者罚得更重。

本案被告李春梅(40岁)找人顶罪,犯下贿赂他人注册美容院,而她却在美容院经营丑业的罪行。

被告是离婚妇,她在今年6月认罪后,初庭法官鉴于她的女儿仅9个月大而法外开恩,没判她坐牢,只判她罚款1万5000元。控方之后提出上诉。

被告面对一项管理娼寮和九项行贿控状,控方以管理娼寮和三项行贿控状提控她。初庭法官判她前一项控状最高罚款额3000元,另三项每项罚款4000元。

高庭维克拉惹法官昨天指出,被告犯下的罪行须判坐牢,但他考虑到被告女儿的关系,而在刑罚上作出斟酌。

被告管理娼寮的3000元罚款保持不变,其他三项贿赂控状则判坐牢各一个月,其中两项监刑分开执行,被告因此总共被罚款3000元和坐牢两个月。

随着高庭批准控方的上诉,被告虽然逃不过坐牢的刑罚,但却可以取回她之前已缴付的1万2000元罚款。

要求延迟服刑获准

被告闻判后告诉法官,她要处理租房和女儿的事情,要求延迟服刑,结果获得法官批准。她将须在11月18日回到初庭报到。案件休庭后,本报问被告是否已打算在服刑时把女儿带在身边或者托人照顾。她说,她将拨电回中国跟母亲商量才做决定。

谈到她对监刑的感受,她说:“刑罚还OK,至少心中已放下一块大石。”

主控官邱金龙副检察司告诉法官,根据贪污调查局的最新数字,目前有21起涉及按摩院的类似案件,当中六起被控,七起总检察署在处理,八起贪污调查局还在调查。

代罪羔羊将罚更重

维克拉惹法官指出,在将来的类似案件中的涉案者,不论是行贿者、受贿者或代罪羔羊都将受到严厉对待,而代罪羔羊将比其他被告罚得更重。

除非有例外的情况,这类被告将面对六个月以上的监刑。本案被告的情况并不属于例外的情况。

警方是在2006年12月28日突击克罗士街上段的MeiYuen Beauty and Therapy美容院,逮捕在那里工作的三名女子。

这家美容院并没有有效的按摩院执照。三名女子向警方承认卖淫。被告去年2月22日在兀兰关卡落网。

根据调查,美容院是在前年3月17日由一名新加坡人刘顺注册,但美容院其实是被告借刘顺的姓名注册,一旦美容院出事,就由刘顺顶罪。被告每天分别向三名女郎收取100元。

从2006年3月到11月,被告九次给钱刘顺,总数5100元,作为刘顺承担罪责的酬劳。(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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