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制订条例保护个人隐私 为国家立法做准备
日期:2009-01-05
作者: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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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你的手机常会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陌生人来电或短信,收到一些商家推销广告,抑或一些诈骗分子设下圈套与陷井骗人钱财;你的电子邮箱经常会收到垃圾邮件和商品广告……在长沙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长沙市政协委员欧阳明提出提案,建议制订《长沙市个人
信息
隐私保护条例》。
住所、情感经历、非常规兴趣、不幸经历都属个人隐私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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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督体系(即ICE8000)的规则中第一章的第四条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生理特征与状况、情感经历、非常规兴趣、不幸经历等身份信息。欧阳明指出,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每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告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该规则从保护隐私权要求出发,在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资料为绝密级别。第十二条又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手段查阅或传播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需要法规也需要自我保护意识
欧阳明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一方面是因为尚未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大家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导致个人信息的外泄。
他举例:一些国家机关、电信、金融、保险、旅馆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
活动
中,人们不得不按规定向这些单位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而这些收集个人信息的单位一旦泄露,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都构成了严重威胁。
中国尚未把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
有鉴于此,当今不少国家对隐私权都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例:美国在1974年就正式制定了《隐私个人保护法》,德国在1986年就有《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法》,欧盟1995年通过了《欧盟个人保护法令》,1999年制定了《网络上个人隐私权保护一般原则》等等。
然而,截止目前,中国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欧阳明指出,目前的现行法律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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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只是在法律实践上确认隐私权归于名誉权加以保护,“显然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有效地限制个人信息的滥用和受侵害。”
建议尽快出台《长沙市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条例》
欧阳明认为,中国当前应尽早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范:“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需、当务之急。”
他建议尽快出台《长沙市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条例》。他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而考虑到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个人隐私,还包括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资讯秘密,涉及到法律层次上的问题较多,欧阳明建议长沙政府可以就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问题组织专门人士进行调研和研讨,并在此基础上,先出台“长沙市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条例”,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探索一条道路,并为今后我国在这方面进行立法做好相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