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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把奥运立法经验转化为长效机制

    日期:2009-01-06     作者: 程义峰 杨晓亮     阅读:1,160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5日召开奥运立法专题座谈会,总结奥运立法经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北京民主法制建设,从而为北京市科学发展提供长效制度保障。

奥运立法是指根据奥运会、残奥会的实际需要,考虑北京作为一个现代国际大都市长远发展的法制需要,充分尊重和考虑申奥时的各项承诺,尊重奥运宪章和历届奥运会所形成的一些惯例,在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地方立法所做的补充、完善。

据悉,2001年7月13日奥运会申办成功以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奥运会筹备与举办制定或者修订了18项地方性法规,作出了《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的决议》,为北京奥运会筹办的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金山透露,拟适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结合奥运会期间长途客运场站、地铁等实施安全检查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安全运营主体和职责,规范安检范围和方式。

针对今后北京是否会长期实行机动车限行管理的问题,王金山表示,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不现实的。当被问及目前的“每天少开一天车”措施时,王金山说:“目前在一定时期内是必要的。”

记者了解到,2009年北京市还将根据奥运会期间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大型活动的范围、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规范安检活动、主办者行为,并将于今年拟订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王金山说,北京市力争把筹办奥运会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转化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立法工作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突出地方特色,深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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