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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金融危机最高法提出:非属恶意逃债慎用强制执行措施

    日期:2009-01-07     作者:王斗斗    阅读:1,002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寒冬”,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提出了让我国中小企业“暖心”的司法政策:对于那些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只是因为一时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对债权人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工作,通过制订还债计划、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天在涉金融机构案件执行座谈会上表示,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要认识到保障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意义。及时依法公正执行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类案件,在工作方法上要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对于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江必新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并同时注意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要求,各银监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依法定程序及时协助司法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账户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义务,并加强账户管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要充分利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积累的信息,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据悉,人民法院正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计划地对金融案件进行执行,为国家和企业解难。总的目标是: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目前的未结金融案件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金融债权的实现比例能够得到大幅度提高,金融市场秩序能够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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