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在这一主旋律下,我省立法工作递交了一份2008年成绩单:制定和修改7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废止4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批准16件较大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批准1件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单行条例。
这一年,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不仅超额完成了年度立法计划,而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促进发展。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社会领域立法被置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发展中的关键问题而制定的法规。针对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关于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逐步增加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地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与服务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不仅让我省的立法工作重视民生,而且让法律更多了些人文关怀。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相关部门及赡养人的责任和义务、老年人的优惠优待政策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加大了对老年人尤其是老年人中的困难群体予以优惠优待的力度。《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省内外物业管理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特别是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透过《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使我省社会领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更加完备。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重点围绕加强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把我省的义务教育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作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制度保障、规划支持、资金扶持、资源保护、人才优先选拔等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对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立法这部“重头戏”,要请百姓当“主角”,省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这一宗旨。在去年,老百姓从报章中看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这些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的全文,开门立法,既保证了立法质量,也使法律更加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扩大立法的民主化,省人大常委会还向社会公开征集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会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各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民主与科学并重。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省人大常委会探索了委托立法的法规起草新方法,坚持在审议省本级法规草案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召开了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启动了全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了立法质量,也使我省制定的贴近改革和发展的法规更符合省情和实际,并经得起历史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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