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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向妇女发“荤段子”将被罚

    日期:2009-01-09     作者:黄强     阅读:973次
    今天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将于3月8日起施行,这一天正是国际劳动妇女节。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妇女受性骚扰可提起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有女性受到“荤段子”骚扰的事情发生。苦于投诉无门,很多女性只能将骚扰“自我消化”。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如果妇女遭到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的性骚扰,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有关机关投诉。同时,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录用职工不得歧视女性

“很多工作女人也能做,为什么就不录取我们呢?”在找工作时,“拒收女性”已经成为部分单位私自设置的就业“门槛”,很多女性对这种做法既不解又无奈。对此,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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