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查明,1998年11月至2007年间,王妙兴利用担任普陀区长征镇镇长、党委书记,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侵占公司财物并受贿。在这段时间内,他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公司改制、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大肆敛财,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大量流失。检察机关在查办此案时已帮助相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1.1亿余元。
案发自首
起诉书中,王妙兴被认定有自首情节。检察官告诉记者,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王妙兴在企业改制中涉嫌违法问题,对新长征集团调查时,发现公司账目混乱。王妙兴得知账目被审计,自觉无法回避,在与纪委的谈话中交代了犯罪事实。2007年9月,他主动辞去市人大代表。同年11月底,普陀区人大常委会接受了王妙兴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
侵吞公款
1998年4月,普陀区长征镇政府与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长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集体资产实物出资(前者出资90%,后者出资10%)共计2亿元,注册成立新长征集团。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妙兴。
2005年9月,新长征集团经签约完成第一次转制的产权转让,长征镇政府将拥有的集团股权中的50%分别转让给4家公司及王妙兴个人,其中王拥有5%股权。同年10月,新长征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06年6月,新长征集团经签约完成第二次转制的产权转让,长征镇政府将拥有的剩余40%股权、长征城乡公司将拥有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一家投资公司。同年7月,新长征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但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在新长征集团第一次转制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前,王妙兴利用担任长征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划转误入款等名义,陆续从新长征集团及长征镇政府开设的集体经济账户中划转9700万元款项。这9700万元在新长征集团转制评估时,均未被列入评估资产。2005年12月,王又擅自指使新长征集团财务人员,将这9700万元加上利息,划入新长征集团开设在长征信用社的账外账户予以隐匿。
在新长征集团完成第二次转制后,王妙兴仍将上述9700万余元隐匿在账外账户中,由其个人控制并部分使用。直到普陀区纪委调查新长征集团账册后,王妙兴才指示财务人员将这个账外账户及相关资产上交长征镇政府。
多次受贿
起诉书指控,王妙兴在担任公职期间,多次接受他人财物。1998年11月,王妙兴在长征城乡公司与上海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怒江小区地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嘉房集团增加1000多平方米工程,并接受贿赂款100万元。检察机关查明,这笔款项被王妙兴用于他人公司注册及其个人投资。
2002年2月,王妙兴在长征城乡公司与广东汕头市升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新长征花苑地块及开发权转让过程中,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为升平公司获得600万元补偿款,之后他将升平公司总经理袁某给予的贿赂款2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同年4月、6月,他在长征城乡公司与上海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用开发新长征花苑地块及开发权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嘉泰公司获得1000万元补偿款,并接受了嘉泰公司董事长徐某分两次给予的贿赂款200万元,之后用于个人投资。
职务侵占
就在2005年10月新长征集团完成第一次转制之后,王妙兴陆续缴纳了部分5%个人受让股权款,但仍有178万余元未缴清。2006年6月,王妙兴在担任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授意财务人员从真北公司划款为其支付这178万余元。为此,同年6月、7月,财务人员经王妙兴同意,虚构策划服务费的名义,以支付开票税金并以支票套现的方式,分两次从上海瑞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处,开出付款人为真北公司的发票22张,总金额200万元,并据此从真北公司先后开具2张金额均为100万元的支票至瑞凌公司。
在扣除套取现金所支付的税金后,王妙兴和财务人员通过上述办法,共套取现金186万元。同年6月、7月,按王妙兴指示,其中178万余元作为王妙兴个人缴纳的受让股权款,分两次支付给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余款7万余元则留在王妙兴处,由其个人花用。
另据了解,2001年8月,长征城乡公司因与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俞赵宅项目,无偿获得约800平方米商铺。2003年5月,王妙兴决定由新长征集团代长征城乡公司无偿受让总价为300余万元的商铺。2004年4月,上述商铺作为固定资产入新长征集团财务账。2007年2月,王妙兴让财务人员以支付新村路房产余款为由,从新长征集团开出金额为300余万元、收款人空白的支票。随后,他将上述支票交给朋友王某,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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