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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意光)我做律师这几年

日期:2009-04-24     作者:卢意光
     明月山下,仙女湖畔,我在这里偷渡2009清明小假,也因为此,有机会沉淀几年律师执业生涯带给我的快乐、迷茫和感动。
     2003年前,我是三级甲等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生活忙碌、充实,也充满对未来的憧憬。可是,2001年的一场医疗纠纷风波,改变了我对医患关系的看法,也促成了我从医生到律师职业的转变,我将它取名为“鱼刺杀人”。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晚上,我们隔壁耳鼻咽喉科接诊了一名三十几岁的男子,该男子不慎被鱼刺卡住,到医院来就诊。可是,医生检查了好几遍,也没有发现鱼刺,于是就让该男子回家了。几天以后,该男子因病情加重再次来院就诊,医院安排入院治疗,入院第3天,该男子突然大出血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家属指责医院严重不负责任,理由是:一根鱼刺怎么可能导致一个三十几岁的健康男子死亡?于是,该男子遗体被一直留在医院,几十个家属每天呆在医院与耳鼻咽喉科医生理论,并不时发生冲突,“110”多次出警也无济于事。我们科室由于临近耳鼻咽喉科,所以受到很大影响,大家上班都不敢穿白大褂。三个月以后,在市卫生局的协调下,医院将耳鼻咽喉科的主任免职,并给予家属30万元的赔偿,此事才得以平息。
      这个事件让我清楚的看到,我们国家的医患矛盾处在一个非常尖锐的状态,医生和病人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相互的妖魔化,病人指责医生职业道德严重滑坡,唯利是图;而医生指责病人有纠纷不走正常途径,无理取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非常的混乱,最后的解决常常不分是非,而是以病人家属的吵闹程度来决定赔偿的数额。
      这种不分是非的处理模式,它导致几个后果,一是在培养病人家属私力救济的风气,二是打击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真正的受害患者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要建立一种让大家信服的处理模式,则要加强独立第三方即司法的力量。可当时的司法状态是,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工作者对医学一无所知。于是,我认为,处理医疗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律,一定需要有熟悉两个专业的人员,才有可能逐步建立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决定投身法律职业,并开始系统的学习法律。功夫不负有心人,2003年,我参加并通过了司法考试,于是,成了一名执业律师。
      我代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个肿瘤科案件,患者是名退休教师,因为咽喉肿痛到医院就诊,医生根据影像资料认为存在占位,并高度怀疑是恶性肿瘤,于是手术进行了“颈段食管切除+全喉切除+胃咽吻合术”。手术后,患者就不能说话了。可是,术后病理结果报告却是淋巴瘤,也就是说,病人完全不需要手术,应当进行化疗,因为淋巴瘤是全身性的疾病,手术没有任何意义。
      病人得知这个情况后,决意诉讼。我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的确构成误诊,如此大范围的器官切除,术前检查和准备应当更加详尽,错误切除器官给病人造成身体和精神的伤害非常大,医院对此是有过错的。
      案件很快立案。一般来说,医疗案件需要鉴定,可是遗憾的是,第一次鉴定认为不是医疗事故。
      病人完全不能接受这个鉴定结论,于是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次鉴定选取7名专家进行鉴定,在鉴定会上,我们发现有一名专家很眼熟,会后才知道,是医学会的门卫,进出医学会经常遇到,所以眼熟。那为什么门卫会参加鉴定会,原来,当天有位专家来不了,又没有提前通知,导致医学会无所适从,就找了这位门卫大爷来坐一下,看上去刚好七个人。
     得知真相后,当事人的反应包含委屈、担忧、焦灼和愤怒等各种常人难以体会和承受的情感,我觉得事态严重,马上反映到法院,媒体也很感兴趣,纷纷过来采访,在强大的压力下,医学会同意重新组织鉴定,遗憾的是,这次鉴定,仍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对我的打击很大,我认为只要医生再仔细一点,切除器官前完全可以明确诊断,如果没有明确诊断的话,如此大范围的手术切除不应当进行。
      令我感动的是,病人家属仍然给我高度的信任,于是,我决心将诉讼进行下去。
      在法院对鉴定进行质证的时候,我找了很多的文献,来证明两个问题:一是手术治疗对淋巴瘤患者没有意义,二是淋巴瘤患者术前是可以明确诊断的。最后,法院没有采纳两次鉴定结论,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给我很大的影响,我有机会真实的感受到一个普通患者在维权过程中的喜怒哀乐,我也开始真正理解患者为什么会是“弱者”。
      执业几年来,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有一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非法行医、医疗欺诈、器官移植、试管婴儿、临床试验、输血感染、伪劣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等赔偿纠纷案件。代理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重新学习,因为案件除了涉及浩如烟海的医学问题,还涉及卫生体制和法律问题,如何判断分析?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参加鉴定会?又如何将这些晦涩的专业问题通俗的讲述给法官及当事人?都是不容易的事情。在办理个案的过程中,我深刻的体会到,在我国目前现阶段,作为个体的患者是多么的软弱,要维护自身的权益非常艰难,除了存在先天性的专业壁垒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制度对生命健康权益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比如,我们的《宪法》还没有规定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还没有得到批准,所以,在该领域工作,会遇到更大的阻力,更多的挑战和更深的迷茫。
      而且,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有时候也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误解。我曾代理辽宁省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于是,在举证期间,我为当事人申请了伤残鉴定以明确损害后果,而被告医院始终没有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在开庭时,审判长也明确说明,被告医院应当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庭审结束后,我认为胜诉在望,可判决结果完全出乎我的意外,判决书认为由于原告没有申请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以证明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所以判决原告败诉。在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审判长说,其实我也认为你应当胜诉,但审委会不同意我的意见。我只能跟当事人解释,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可是,这种解释怎么让当事人接受呢?
      我常常会去思考,如何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如何推动我们的制度朝更加保护人权的方向进步?如果能有一点点成就,我想,也一定会是我毕生的荣耀。
      2005年,我参加了在四川举办的“第二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学专业论文交流研讨会”,并有幸遇到梁慧星等著名教授,这时我才知道,很多医学院校正在筹办法学专业,试图将医学与法学结合授课,以培养卫生法学专业人才,这让我觉得很受鼓舞,因为专业人员越多,推动制度的改革就越有希望。
      2008年,全国热议医药卫生制度改革,我认为其中遗漏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因为医疗行业本身的高风险和患者对于生命健康的诉求之间永远存在矛盾,这也是目前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热点难点的原因之一,如果有第三方保险机构的介入,无论是对于受害患者正当权益的维护,还是对于医疗机构的正常执业,都是大有裨益的。虽然担心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来论证,结果可能没有任何效果,但是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还是决定为此撰文发改委。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下设医药卫生法律研究组,组长黄宜辰推荐我为秘书,我也非常乐意组织和参加小组的活动。不久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几位法官到律协与律师代表座谈,我代表律协民委医药卫生法律研究组十几位律师,提出上海律师在办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高院很重视,并提出要建立高院与律协关于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常设沟通机制,这让我很受鼓舞,因为,通过沟通,法院与律协就制度改革达成共识以后,再说服其他国家机关认同接受,阻力就会小许多。
      在办理个案过程中,律师常常单独分析、处理案件,所以,很容易给人感觉是孤军奋战,但是,如果把案件比喻为珍珠,那么,把珍珠连接起来的项链,就是我们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和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的后盾是广大的民众,律师是这支信仰和追求法治队伍的先锋。所以,我认为,我们律师并不孤单,我也坚定的相信,选择律师这个职业,道路虽然坎坷,但一定充满荣光。
      想起前些年,热播的《士兵突击》中许三多总是讲:人生要做有意义的事情。我想,如果处理每一起个案、解决每一起纠纷、撰写每一篇文章,包括《我做律师这几年》,也算有意义的事情的话,那也不枉几十年后一头白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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