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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平生)三进“山门”看律师事业的发展
日期:2009-05-05
作者:曹平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开始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伟大革命。“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当改革开放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成为了中国前进的滚滚车轮,过去那种你死我活的争斗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逐渐规范的法律秩序,“依法办事”成为了中国人使用频率最高的政治词汇。恢复律师制度,也成了历史的必然选择。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当时,我在吉林省珲春县党校担任政治理论教员。有一天,县法律顾问处的负责人韩学范同志找到我说,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建设一支律师队伍,组织上认为你各方面条件比较合适,你愿不愿意从事律师工作。我说愿意。于是经过组织上的考察,县委组织部任命我为珲春县兼职律师,参加了法律顾问处组织的兼职律师培训班。从此,我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当了兼职律师以后,我先后接受委托,担任过收受贿赂案、盗窃案、流氓团伙案、故意杀人案等的辩护律师。那时我才三十一岁,有点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通过办案边干边学,不断提高法理和司法基础知识水平,逐步具备了独立办案能力。
我至今印象最深的案件是,我当初承办的县森林警察大队参谋那荣宣盗窃一案,该案社会影响比较大,法院组织了五六百人旁听的公开审判。由于我准备充分,辩护论据准确、理由充分,不仅被告人及其家属表示满意,而且受到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广泛好评。
1982年1月,吉林省司法厅授予我律师资格。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其身份性质被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就当时的情形看,这种身份也许比较有利于刚刚恢复的律师开展工作,但从长期效果看,其负面影响也是存在的。因为,代表公权力或依附于公权力的律师制度是难以取信于民,也是缺乏活力的。
当时的律师数量很少,我们全县只有两个专职律师、三四个兼职律师。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很“窄”,仅限于刑事辩护。后来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先后任命我担任了县委党校副校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我只得离开了自己喜欢的律师工作。
1986年通过奉贤交流引进人才途径,我从吉林调到中共奉贤县委党校当政治教员,负责哲学和法学理论的教学工作。随后的1987年,上海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郑传本律师辩护的蒋佩玲包庇持枪犯案件,这可能是中国大陆第一次通过电视直播庭审。如果说,在此之前审判“四人帮”的案件中,律师走上台,是面向世界的一次精彩的政治亮相。那么这一次,人们真切地看到和听到,中国律师开始行使自己的话语权、为委托人据理力争了。听到郑传本律师那么精彩的辩护,我又萌生了当律师的念头。
当时我正在对奉贤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结识了奉贤县司法局的领导,我向他汇报了曾在吉林省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在县司法局领导的鼓励和支持下,我终于把律师档案从吉林省调过来,成为奉贤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第二次从事律师工作。
此后,我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从事过律师工作的实践体会,积极的参与法制宣传工作,曾两次荣获上海市五年普法先进工作者,同时也承办了不少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和房产纠纷案。后来因工作需要调任奉贤区委宣传部和党校的领导工作,及律师兼职准入政策变化、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我才停止执业。
我在奉贤担任兼职律师期间,律师事业发展较快,奉贤律师事务所已经有十几个律师了,律师办案的范围也比以前更加广泛了,但还是没有跳出“官办”的模式。国家办的律师事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开始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伟大革命。“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当改革开放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成为了中国前进的滚滚车轮,过去那种你死我活的争斗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逐渐规范的法律秩序,“依法办事”成为了中国人使用频率最高的政治词汇。恢复律师制度,也成了历史的必然选择。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当时,我在吉林省珲春县党校担任政治理论教员。有一天,县法律顾问处的负责人韩学范同志找到我说,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建设一支律师队伍,组织上认为你各方面条件比较合适,你愿不愿意从事律师工作。我说愿意。于是经过组织上的考察,县委组织部任命我为珲春县兼职律师,参加了法律顾问处组织的兼职律师培训班。从此,我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当了兼职律师以后,我先后接受委托,担任过收受贿赂案、盗窃案、流氓团伙案、故意杀人案等的辩护律师。那时我才三十一岁,有点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通过办案边干边学,不断提高法理和司法基础知识水平,逐步具备了独立办案能力。
我至今印象最深的案件是,我当初承办的县森林警察大队参谋那荣宣盗窃一案,该案社会影响比较大,法院组织了五六百人旁听的公开审判。由于我准备充分,辩护论据准确、理由充分,不仅被告人及其家属表示满意,而且受到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广泛好评。
1982年1月,吉林省司法厅授予我律师资格。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其身份性质被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就当时的情形看,这种身份也许比较有利于刚刚恢复的律师开展工作,但从长期效果看,其负面影响也是存在的。因为,代表公权力或依附于公权力的律师制度是难以取信于民,也是缺乏活力的。
当时的律师数量很少,我们全县只有两个专职律师、三四个兼职律师。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很“窄”,仅限于刑事辩护。后来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先后任命我担任了县委党校副校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我只得离开了自己喜欢的律师工作。
1986年通过奉贤交流引进人才途径,我从吉林调到中共奉贤县委党校当政治教员,负责哲学和法学理论的教学工作。随后的1987年,上海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郑传本律师辩护的蒋佩玲包庇持枪犯案件,这可能是中国大陆第一次通过电视直播庭审。如果说,在此之前审判“四人帮”的案件中,律师走上台,是面向世界的一次精彩的政治亮相。那么这一次,人们真切地看到和听到,中国律师开始行使自己的话语权、为委托人据理力争了。听到郑传本律师那么精彩的辩护,我又萌生了当律师的念头。
当时我正在对奉贤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结识了奉贤县司法局的领导,我向他汇报了曾在吉林省从事律师工作的经历。在县司法局领导的鼓励和支持下,我终于把律师档案从吉林省调过来,成为奉贤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第二次从事律师工作。
此后,我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从事过律师工作的实践体会,积极的参与法制宣传工作,曾两次荣获上海市五年普法先进工作者,同时也承办了不少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和房产纠纷案。后来因工作需要调任奉贤区委宣传部和党校的领导工作,及律师兼职准入政策变化、公务员不得兼任律师,我才停止执业。
我在奉贤担任兼职律师期间,律师事业发展较快,奉贤律师事务所已经有十几个律师了,律师办案的范围也比以前更加广泛了,但还是没有跳出“官办”的模式。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经常不能取得群众充分的信任,比方说民告官,你是官方事务所,老百姓就有顾虑了。而且,当时律师属于国家干部,律师业务由官办律师事务所统一包办,也不利于调动广大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因为这不能把律师个人的利益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捆在一起,只有打破大锅饭,广大律师才能发挥积极性。
1988年,中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成立,律师管理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的改革从此拉开了序幕。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到2000年,全国所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都与所属单位彻底脱钩,完全进入了市场。
我们奉贤的律师事务所也经过了改制、重组和壮大,涌现了昆仑、九鼎等一批私营、民营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也由“国家人”转变为“社会人 ”,律师事业进入了专业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之路。律师不仅从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还广泛介入投资、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知识产权等领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越来越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
2009年1月,我因到法定年龄而退休。退休了还能干点什么事,我又想起了当律师的宿愿。于是在奉贤区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向市司法局提出恢复执业申请。3月26日,我终于获准在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这是我第三次走进律师队伍。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要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保障人民应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项权利。新时期新阶段的律师工作,就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恢复律师制度三十年来,律师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探索到逐步完善,人民群众对律师从怀疑到理解,从理解到信赖的过程,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步与发展。我相信律师事业一定会象共和国的其他各项事业一样,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去创造更大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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