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服务业最早可追溯到1869年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至今已有140年的历史。但是真正创造辉煌并值得永载史册的当数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30年。今天,我们回眸上海律师业30年发展的辉煌业绩,憧憬2020年上海律师业更为美好的前景,把脉上海律师业未来发展的瓶颈问题,思考破解发展瓶颈的对策建议,为的是激励全体律师和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青年学子审时度势地认清上海律师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与责任,登高望远展视野,脚踏实地促发展,将上海律师业发展的新梦变为2020年的现实。
一、上海律师业30年的辉煌业绩
(一)律师协会的恢复与成立
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国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宪法再次作出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重新恢复律师制度势在必行。中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为此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做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于1978年12月18日以电话答复:同意上海恢复律师协会。同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共上海市委写出《关于恢复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请示报告》。1979年4月10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以沪委组(79)第421号文批复:同意恢复建立上海市律师协会及第一、第二法律顾问处,编制暂定30名,属事业单位。1979年12月中旬,中共上海市委恢复建立上海市司法局。同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与上海市司法局筹备小组联名以[沪高法机字]第128号文写出《关于筹建上海市司法局及三个直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公证处、上海市司法学校)的请示报告》。1980年3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经中共上海市委同意和司法部批准,正式恢复建立,对外办公。
(二)上海律师的行业管理跃上新的台阶
上海市律师协会恢复成立之初,属于上海市司法局直接领导下的事业单位,两个法律顾问处以及稍后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都是清一色的国办所,律师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由司法局主导的。在这一时期,以司法局为主、律师协会为辅,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应国办所及其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律师的管理制度,如1980年制定的《上海市法律顾问处工作细则》、1981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83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工作业务档案暂行规定》(试行)、1985年制定的《律师业务考核办法》、1986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发出的《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效益浮动工资的通知》、1990年发出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的通知》、1990年制定的《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律师业务收费标准》。1994年12月,市司法局在召开的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将《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若干意见》(稿)征求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由上可见,上海在这一阶段对律师的管理主要是行政管理,而非行业管理。
中共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司法部及时作出反应,于1993年6月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讨论了司法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讨论稿)》。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组织试行”该方案。律师业脱离对国家编制和经费依赖的社会化进程开始提速。
律师业的社会化不仅使其有了自主发展的可能,而且还使其行业化成为一种必需。随着国办所的停止审批,越来越多的国办所改制为合作制和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的上海律师脱离国家编制和经费依赖,上海律师的行业化管理也真正拉开了帷幕。在1998年上海市第五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原上海市委和司法局内定的会长人选落选。经紧急磋商后,时任浦东新区司法局局长的张凌被推选为第五届律师协会会长。随后,以张凌为会长的第五届理事会全面启动了上海律师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从2001年起,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以及理事会、监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在律师中选举产生。至此,上海律协在市司法局和全国律协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发展和深化了律师的行业管理职能。
1、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议、审、决、监、行”的行业协会治理机构。“议”是指会长办公会议大事、出思路;“审”和“决”是指律师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和决策;“监”是指监事会监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在工作中是否程序合法以及执行结果的情况;“行”是指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各项工作。
2 、 建立了行业自律机制。2000年以来,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实施行业规范管理,陆续制定了40多项以组织规则体系、行为规则体系、业务指引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自律规则体系,逐步使行业管理有章可循,执业活动操作有序。
3、 完善了继续教育和业务研究机制。2000年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律师学院的主任培训、专业方向律师培训、新任律师强化培训体制,开拓了“请进来”、“走出去”和培训与业务研究相结合等新的培训领域。通过调整和新建,20多个律师业务研究委员会每年举办100多项新法解读、新业务开拓、专题讲座、疑案研讨、跨行业交流等各类活动。继续教育和业务研究机制的完善,增强了律师的整体素质,强化了业务研究的实际效果。
4、 建立了促进律师参政议政机制。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机构的成立和“提案议案集体研讨机制”建立,推动上海律师阔步走上政治舞台,逐届增多的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推进依法治市出谋献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上海律协还建立了维权与惩戒机制、紧急事态反应机制、对外交流机制等完善上海律师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一系列管理机制。
(三)上海律师业的队伍和业务发展成就
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全市只有两个法律顾问处,承办律师业务的仅43人。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重建律师队伍的工作步履维艰,此后十年间上海市只建起60家律师事务所,2338名执业律师中专职律师仅636人,70%以上是兼职和特邀律师。1990年上海律师业的法律服务总收入也仅为2090万元,占上海当年GDP的万分之二点八一。
上海律师业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大发展得益于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律师制度的变革和上海社会经济持续的“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大发展。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由此迈出了“改变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一步” 。同年,上海6个律师事务所率先进行合作制试点,律师辞去公职,与国家编制完全脱钩,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原则同意《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送审稿)》”,批准司法部“组织试行”。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全面确认了1993年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基本内容以及此后的改革成果,尤其是符合市场化要求和律师业特点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法律地位的确立,从根本上为上海律师业的发展扫除了政策和制度障碍。《律师法》实施后,上海的合伙所出现了连续成倍增加的趋势。到2004年底,国办所正式退出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历史舞台,全市5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占据了主导地位,占70%。另一方面,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上海的经济发展以年均增长12%的速度突飞猛进,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上海的律师队伍也随之迅速扩大。
截至2009年3月,上海律师事务所已有890家,是1990年的14.8倍,其中合伙制律师事务所752家,占比84.5%。执业律师10192人,是1990年的4.36倍,其中专职律师8862人,是1990年的13.93倍。全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总收入达到46亿元,是1990年的22倍。律师总创收在上海GDP中所占的比重由1990年的万分之二点八一迅速提升至2008年的千分之三点三六。律师的人均创收45万多元,是1990年人均创收的50.85倍。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从承办民事、刑事案件为主延伸到金融、证券、保险、投资、知识产权、城市建设、房地产、海事海商、并购重组等领域,从国内业务为主到走向全球化,日益发挥健全法制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产品链也进一步拉长,由以事后法律救济为目的的诉讼仲裁向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前法律策划以及法律与投资、法律与税务、法律与管理、法律与金融、法律与信息等法律与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相融合而形成的特殊类型的交叉增值服务方面延伸。
(三)上海律师“参政议政”程度大幅提升
今天,上海律师已成为上海参与民主法治意识强、方式多、效果显著的重要力量。忆往昔,在各种分析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正统社会学著作中,几乎没有将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加以注意的,甚至根本不予提及。前辈律师曾回忆:律师一度被当作只有外宾来访时来才摆上台的政治点缀。律师群体高度关注的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参政议政,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并没有太大进展。然而,上海有一批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为公共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律师群体,以献身精神和蚂蚁啃骨头的毅力,为上海律师赢得社会认同、进入政治舞台和提升政治地位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律师“参政”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上海律师的“参政”方式是从免费担任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开始的。1989年12月,司法部出台《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极力推动律师“参政”,但由于政策不配套,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无预算的费用和财政的保障。然而,一批不计个人得失的上海律师,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了无偿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行动,如列席政府各类会议、完成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和专题会议纪要交办的法律事务、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参加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参与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法律论证等,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10多年的努力,上海地方各级政府已经逐渐认识到律师协助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普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如上海浦东新区成立的由70名资深律师、法学专家组成的法律顾问团,下设涉外经济法律、金融证券、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行政法律、海商海事7个专业组。顾问团的主要职责是:参与新区政府宏观决策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为招商引资、经贸谈判提供法律服务;为新区重大改革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协调、化解突发性矛盾纠纷;协助新区领导做好信访接持工作等法律事务。
2、律师“参政”化解民间社会矛盾
上海各级政府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律师的多重作用,也逐渐增强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意识。在政府购买服务理念的支撑下,律师的“参政”作用也在向纵深发展,律师在政府依法行政中以专业法律服务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渐成风气。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的预防、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在一些涉及企业改制、房屋拆迁的重大群体事件中,动用大量警力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律师的参与下得到比较彻底的解决。
目前,上海律师参与19个区县政府领导的每周四的信访接待已形成制度。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志愿团成员每周一、三、五轮流参加市委、市政府的信访接待,每年平均接待来访市民3000多批7000人次左右。由于律师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法律专业知识,易于得到上访人的理解和信任,从而缓和了他们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避免了过激行动的出现,妥善处理了大量群体性上访案件和群体性纠纷案件,运用法律化解了纠纷。
3、 律师“参政议政”加快民主法治进程
近年来,上海市律协积极组织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律师参与《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刑法修正案六》、《劳动合同法》、《破产法》、《反垄断法》、《律师法》、《国有资产法》、《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的修订工作。同时,组织律师为《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等70多件上海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订和修订工作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颇有见地且操作性强的意见或建议。目前,上海市律协已成为上海市制定法规、规章提交审议前必须征求意见的单位。
伴随着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逐届增多,上海律师的“参政议政”程度越来越高、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为此,上海律协专门成立律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构建“提案议案集体研讨机制”。近6年来,律师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在市、区(县)“两会”中提出了400余件关系国计民生及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提案和议案。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刚刚结束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上,由不到代表总数1.3%的11名专职律师构成的市人大代表群体,踊跃建言献策,他们提交的议案中有10件被列为正式议案,占34件正式议案的29.4%。
4、 律师“参政议政”获得社会肯定
有作为才能有地位。随着上海律师参政议政和参与立法的能力逐步得到人大和政协的认同和赞赏,上海律师进入人大和政协的人数也逐届增多。截至2009年1月,上海已有两名律师分别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11名律师当选上海市人大代表,11名律师当选上海市政协委员(其中两名为政协常委),94名律师分别当选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上海律师数与上海律师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比例首次突破了100∶1,也就是说每100名律师中,就有一名以上律师拥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这一比例在全国排名绝对居于前列,而律师参与这两种身份的竞选并没有专门的律师界别。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的优异表现,博得了市人大和市政协领导的高度赞赏,并 “希望律师能争取到更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名额,同时期待律师更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二、上海律师业未来发展的美好憧憬
三十载的风雨兼程,春华秋实。上海律师迈着坚实的步伐,走过了近30年的光辉历程,进入了一个更值得憧憬的发展阶段。到2020年,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的总需求量将达到760亿元左右(其中350亿左右为含有中国因素的在沪外国法律服务),约占当年上海GDP的2%左右,成为上海服务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上海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支撑。律师事务所将超过3000家,执业律师将超过35000名,律师人均创收将超过120万元。律协的会费收入将超过2亿元,其行业表达功能、自律管理功能、教育培训功能、开拓创新功能等将有充足的财力保障。上海律师的政治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名额比例进一步增多,成为上海民主法治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力量。
上述憧憬,是笔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背景、持续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中国国情、“四个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定位为前提,根据上海律师发展的历史轨迹和市场主体对未来法律服务需求的调研结果,并参照纽约、香港等功能定位相似城市律师业发展经验,分别对上海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和供应量所作的预测。
(一)世界背景和中国发展依据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世界生产力迅速提高,国际分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不断加强,国际贸易迅速增长,商品、服务、资本、人才、资源等各种要素流动的技术性和政策性障碍大幅减少,国际金融的一体化促进了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全球工业化的重心正由西半球移向东半球。中国在改革开放30年后,经济迅速崛起,在连续5年GDP10%以上增幅的基础上,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的第四大经济体。尽管2008年4季度至今遭遇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但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经济正在走出低谷,中国经济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
与此同时,世界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也发生了变化。据权威信息分析机构Datamonitor统计,近年来世界法律服务业年均复合增长率约4.2%,其中,欧美地区法律服务业发展较为成熟,市场接近饱和状态,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8%。亚太地区是全球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8.6%。在亚太地区中,中国对法律服务需求的赠速也最快。据司法部统计,2001年中国律师创收总收入约为80亿元,2006年达到212.78亿元,5年的年均增长率为21.6%。
(二)上海的城市定位及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调研依据
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又健康地融入全球经济,以实现中国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中国政府把上海这个地理条件优越、人力资源丰富、要素市场发达、经济运行良好、率先接轨国际的城市定位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市政府根据中央对上海的定位要求,已拟就了到2020年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笔者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向“四个中心”的组织主体、运行主体、市场主体、参与主体作了对法律服务需求的调研和访谈。同时,也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10大要素市场,对政府、国企、民企、外企、上市公司、个人等不同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的存量、增量和新量作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由上海的城市定位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引发的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量和新量,将超过改革开放以来任何一个时期的增量和新量。
(三)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历史轨迹依据
在上述对上海法律服务需求增量和新量的定性分析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好的基础上,我们再根据上海律师业发展的历史轨迹作一个定量分析和预测。我们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来上海律师业快速发展作为统计的起点,1992年上海律师的业务创收为4548.5万元,至2008年达到4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3.4%。为此,我们将从2008年至2020年法律服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定为20%是比较稳健的预测。410亿;
(四)国外功能定位相似城市律师业发展经验借鉴
上海是一个拥有将近1900万常住人口、人均GDP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国际大都市。上海的城市定位及其发展潜力与美国纽约州具有较强的相似性。据此,纽约洲的经济发展与律师业的发展轨迹可资参照。
纽约州拥有人口1925万,其中心城市纽约市是世界知名的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也正是其城市功能和经济发展为律师业的长足发展创造了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纽约州律师服务业的收入从1970年的12.77亿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237.2亿美元,足足增长了17.57倍。对照纽约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水平,上海2008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于纽约州1976年前后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法律服务收入水平仅相当于纽约州1960年前后的水平;预计上海到2020年的经济发展水平大致与纽约州1995年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而纽约州1995年的法律服务收入约为150亿美元,相当于1100亿人民币。因此,在2020年上海经济水平达到纽约州1995年水平时,法律服务收入剔除英美法系法律传统和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高等因素,达到760亿元是完全可能的。
通过对世界背景、中国国情、上海定位、历史轨迹和域外借鉴的把握,展望2020年的上海律师业,我们对上海律师业的新目标更充满着希望和信心。
三、上海律师业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和破解对策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就上海律师业的发展问题作出重要批示:“律师业是现代服务业的主要内容,应研究发展的瓶颈和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措施。” 鉴于笔者自2007年7月接受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委托的《上海律师业发展战略研究》的重大课题后,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取得了出步的调研成果。现提出我们对上海律师业发展瓶颈及破解建议的看法,供决策层参考。
(一) 结构性过剩与短缺的突出矛盾是制约上海律师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律师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第三产业相类似,实现了跨越式的快速发展。律师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按照其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一般可以分为事前策划阶段的法律服务产品,事中控制阶段的法律服务产品,以及事后补救阶段的法律服务产品。我们认为,一般而言,所谓传统的律师服务,一般是指偏重于事后补救阶段的法律服务,即偏重于以解决法律纠纷为目的的诉讼或仲裁活动。而所谓现代律师服务,一般是指偏重于事前策划与事中控制阶段的法律服务,例如企业设立、赢利模式策划、融资贷款、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兼并与破产等非讼法律服务活动。此外,现代律师服务还包括法律延伸或法律增值部分的法律服务,即法律与投资、法律与税务、法律与管理、法律与金融、法律与信息等法律与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相融合而形成的特殊类型的法律服务。
根据笔者对上海律师业发展战略定位的理解,上海目前要大力发展的现代法律服务业,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偏重于强调事后补救层面的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相反应该是偏重于强调法律策划和法律控制(风险防范)以及法律延伸和法律增值层面上的法律服务,这既是上海构建“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以充分发挥集聚、辐射、服务、带动、创新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上海社会经济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客观反映。
然而,笔者的调研结果表明:从上海法律服务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看,上海律师队伍中偏重于事后救济层面的诉讼仲裁的供应能力已经基本饱并显现出过剩的趋势,而为上海构建“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配套的现代法律服务的供应能力则严重不足。上海律师队伍结构性过剩与短缺的突出矛盾已经成为制约上海律师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调研数据显示: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上海的经济发展以年均增长12%的速度突发猛进。而上海律师业的服务收入则以年均增长33.4%的速度爆发式发展。但是如果对上海律师业发展的业务结构作进一步分析,则可以发现如下几个趋势:
1、偏重于以解决法律纠纷为目的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业务增长幅度出现趋缓且逐步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90年上海律师共承办各类诉讼案件24670件;2006年上海律师共承办各类诉讼案件105911件,16年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5%;其中1990年至2000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2.7%,与同期的上海GDP增长率基本持平;2000年至2006年的复合增长率为4.4%,远低于同期上海GDP12%的年均增长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人大所作的报告中,也反映了相同的趋势。1998年至2002年,上海法院系统受理诉讼案件的复合增长率为9.3%;而2003年至2007年,上海法院系统受理诉讼案件的复合增长率仅为5.1%。
2、偏重于事前策划与事中控制层面的非讼型现代法律服务,则出现了远高于上海GDP年均增长率的速度迅猛发展。据抽样调查统计, 上海律师业务创收排名前20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创收接近上海业务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它们绝大多数以从事非讼及涉外等现代法律服务为主。自2001年至2006年,业务创收排名前20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创收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了23.2%,高出同期上海GDP年均增长率11个百分点。 另据上海市司法局统计,自中国2001年底入世以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的涉外法律服务(90%以上均属于非讼型的现代法律服务)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2000年,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自报的业务收入为1.3亿元,2006年,自报的业务收入已达15.5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50%。由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法律服务绝大多数均含有中国因素,其中绝大部分的业务应纳入上海现代法律服务业的范围。
3、1990年,上海的专职律师仅为636名,至2009年3月,上海的专职律师已达8862名,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8%。但是,根据大量的访谈和业内专家的推算,上海律师队伍每年增量中70%至80%的专职律师偏重于从事以解决法律纠纷为目的的诉讼仲裁业务,由此形成上海律师人均承办诉讼案件数逐年下降和从事不同业务类型的律师人均创收差距逐渐拉大的局面。另据统计,1990年至2006年专职律师人均承办诉讼案件复合递减率为6.1%。
4、笔者分别对上海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和供应量作了预测。预计上海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将以年均20%的增长率持续发展,至2020年达到410亿元(不含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其中诉讼仲裁的需求量即使以最大胆的年均10%的复合增长率计算,也不超过70亿元,占总收入的比例为17.07%;而非讼收入为340亿,占总收入的比例为82.93%。预计上海律师队伍将以年均12%左右的增长速度发展,至2020年,上海律师队伍总量将达到3.5万人左右。如果上海律师队伍供应的结构性矛盾得不到根本扭转,那么,未来10多年中,律师人均承办诉讼案件数将进一步减少,偏重于传统的救济层面的法律服务的供应能力过剩矛盾将更为突出;而另一方面,上海现代法律服务的巨大需求量由于缺乏有效的本地供给,或通过外国律师事务所及以北京为代表的外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得到部分满足,或出现萎缩趋势,由此制约上海“四个中心”和国际化大都市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 上海律师业发展主要瓶颈的内部成因和外部环境分析
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访谈,我们对上海律师业发展主要瓶颈的内部成因和外部环境作出如下初步分析:
1、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指引下,80%以上的律师的业务素质只能和传统的法律服务相适应,不能和现代法律服务相适应;不到20%的律师虽然具有适应现代法律服务的业务素质,但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由于在不足10人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而很少有机会接触到现代法律服务;另有一部分在外国律师事务所高薪、业务来源、合伙人位置等许诺下,正面临着流失的危险,并成为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律师事务所竞争含有涉外因素现代法律服务的主要力量。
2、 9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和管理模式制约了上海律师拓展和从事现代法律服务的进程。现代法律服务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特征,需要大量“团队服务型”的律师事务所。而上海9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都流行“提成”或以“提成”为主的分配机制,实行“个人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这种分配机制和管理模式与偏重于解决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活动是相适应的,但与现代法律服务需求存在着诸多格格不入之处。能否通过政府倡导与政策激励、行业引导与行规约束、需求导向与市场机制来改变目前事务所分配机制和管理模式的现状,将成为能否打通瓶颈的关键。
3、 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自身对律师功能的认识仍不到位或存有偏差。例如,对法律服务在四个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重律师在消解社会矛盾中的功能,轻律师在四个中心建设中的法律策划、风险防控功能;重律师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功能,轻律师的经济责任和经济功能。此外,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协分别作为上海律师业发展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自律型行业管理机构,虽然为上海律师拓展和参与现代法律服务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其在现代法律服务的导向力度、拓展力度、培训力度、管理力度上,与现代法律服务的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尚有不小的差距。例如,市司法局和律协组织的评优活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偏重于个人精英、个人标兵、个人模范的评优活动比较频繁,如“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上海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等;而对有利于为现代法律服务提供优质有效服务的团队精英、团队标兵、团队模范、团队管理的评优活动则鲜有涉及。
4、 社会上的法律服务消费观念较为薄弱。首先,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比较淡薄,强调律师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忽视律师的经济性和谋生性,指令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信访、动拆迁、社会矛盾调解等法律服务时,不按市场规律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政府有关部门这种意识对于法律服务需求者的负面指引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次,企业是现代法律服务的最大需求者。但是,大多数企业领导对律师功能的认识仍停留在传统法律服务的层面上。在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盈利模式设计、融资模式安排、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易风险防控等过程中,企业领导很少考虑法律服务成本的投入,财务上也缺少这一科目。一旦发生纠纷或出现危机,才迫不得已地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实际上,我们如果将法律服务看成是企业运营中必要的投入,那么企业在不同时段的法律服务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是不同的:事前策划阶段的法律服务投入和产出,对应于企业决策行为而形成增值效应;事中控制阶段的法律服务投入和产出,对应于企业经营行为而形成防损效应;事后补救阶段的法律服务投入和产出,对应于企业危机处理而形成减损效应。
(三) 破解结构性突出矛盾的若干对策建议
为使上海律师服务业的美好憧憬得以又好又快的实现,特根据调研结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成立上海市法律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不仅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秩序支撑。更为重要的是,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还是改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护科技创新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力促进上海法律服务业不仅是上海现代结构调整、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更是促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有力保障,它将发挥极强的正面的社会总体效应。鉴于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以及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上海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求,上海市应在协调上海市人大、政协、财税、人事、司法、检察、公安、教委、社会保障等诸多部门关系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市法律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让它承担起联系、协调、协同、联合的职责,进而为上海法律服务业发展创造最基本、最重要的组织基础。
2、尽早制定出与现代法律服务业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上海律师服务业目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要求,上海律师服务业需要有相应的促进机制。考虑到上海律师服务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上海市人大有必要研究出台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发展的《上海法律服务条例》,由此为上海律师服务业确定相应的法规保障。加强对人大、政协律师代表建言的吸收,注意发挥其专业知识所代表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
3、搞好现代法律服务业的舆论宣传,建立起服务对价理念
现代法律服务是高级服务,其成本具有典型的前期成本累计和沉淀特征。另外,现代法律服务是一种复杂劳动,它理应获得比简单劳动更多的报酬。作为倚重现代服务业的上海来说,有必要搞好服务对价的舆论宣传,从而从更宽广的视野促进人民对知识服务有价、知识服务高价的服务价值理念。若能如此,律师服务业将更能获得良性发展,反过来促进人们对人力资本的投资,进而促进上海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四个中心”的快速建成。
4、加强政府法律服务需求及社会法律援助的政府采购管理
根据上海律师服务业发展规划目标要求,上海市政府法律服务需求及社会法律援助应在2008-2015年每年保持10亿元人民币的增长,2016年-2020年每年保持5亿元人民币的增长,力争在2020年政府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转移总支出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保证上述支出的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可以预见,上述支出将能有效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上海行政的廉洁与透明。公生明,廉生威。少上一个所谓的大项目,将带来上海“软实力”的巨大增量。
5、加强调查研究,改革、完善上海律师服务业的人才政策
针对结构性过剩与短缺的突出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专门的法律服务人才高地政策,把重点放在培养和引进现代法律服务紧缺人才方面,并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传统法律服务人员的进入。同时要改变目前不适当的税收返还使用途径,利用财税杠杆推动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训资金的积聚,从而形成良性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6、提升、强化行业意识
鉴于目前上海律师服务业的“行业整体低意识”情形,上海市律师协会应组织相关研究,搞好相关宣传,提升政府有关部门、律师从业人员的各类行业意识。比如,通过相关研究与宣传,应树立起律师服务业的行业属性意识、行业领先意识、行业发展意识、行业机遇意识、行业挑战意识、行业危机意识等。只有树立起这些行业意识,上海律师服务业才有发展的观念基础。
7、推动、完善行业规划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相应的战略机遇期。在战略机遇期来临之前,如果能进行合理的规划,辅之以具体的配套措施,行业就能充分抓住大的战略发展机遇。现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主持的2008-2020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正逢起时。它在一定意义上指出了上海律师服务业发展的各种有利条件和各种不利条件,以及通过相关努力能够实现的规划目标。但这一战略规划需要更加细致的三年发展规划、年度发展、具体的配套措施和实施计划相匹配。惟有如此,行业规划才能进一步落到实处,进而使各项战略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8、推动、强化行业研发
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现代服务业的升级换代,都会对律师服务业的市场容量、服务品种、业务结构提出前所未有的要求。上海律师服务业如何适应这种要求,提供各类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疑需要上海市律师协会有效组织上海律师服务市场的深度研发,预测市场需求趋势,探讨服务领域、服务种类、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等,在此基础上对上海律师服务业人才的总量需求、结构需求、知识配备作出更加细致的预测。
9、收集、分析行业信息
行业信息是分析和诊断行业发展的关键。这方面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工作还需要大力改进。比如,行业各类收入的信息、律师从业(包括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人数信息、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类型、律师规模、成立日期、收入数、诉讼收入数、非讼收入数、案件数、诉讼案件数、非讼案件数等)、投诉相关信息、法律援助信息等。在收集这些信息之后,形成系统的不断更新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系统、深入的比较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上海律师服务的规划调整、政策调整,促使上海市律师协会作出相应的积极调整。
10、优化律师事务所定位、加强律师事务所规划
上海有近900家律师事务所,未来的律师服务业将发生巨大变化。这些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在预计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市场定位,进而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进行差异化的市场竞争。否则,所有的律师事务所业务同构、客户同构,势必会导致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
面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相应的规划。在规划过程中,特定律师事务所必须深入分析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趋势、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自己的竞争优劣势、已具备的条件、可以创造的条件、可以争取的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短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在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断地调整、优化相关配套措施,将是众多律师事务所未来若干年必须思考和执行的一个主要课题。
11、改革和优化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
当前各律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内部分配制度,是一个主要偏向于合伙人利益的比较短视的收入分配制度,其结果是律师事务所积累少,缺乏发展后劲;年轻律师的引进、培训、业务发展和晋升被忽视,其积极性难以形成,这反过来会刺激年轻律师采取各种手段接受任何可以增加自身利益的案子甚至选择离开律师事务所、离开国内律师业或者离开法律服务行业。如此推理,缺乏优秀的青年法律人才的进入,律师服务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此,要求律师事务所改革现有的分配制度。至于具体采取什么样内部分配制度,每个律师事务所既要讲公平,又要讲未来发展,其间如何创新,则取决于每个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定位与规划目标。
12、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现代法律服务不局限于法律服务本身,而是需要很多其他学科知识的配套与支持。所以,律师事务所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不能只招聘法律专门人才,而忽略了其他专门人才的招聘。这就涉及到法律服务业人才聘用的拓展问题。具有法律和管理背景的人才、具有法律和理工背景的知识产权律师、高校兼职律师的知识传播和知识创新作用的发挥,从现在起,这些问题应引起上海各律师事务所的普遍关注。其次,律师服务也被要求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同步。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重视所内律师及其他人士的专门培训。再次,要从各方面努力,形成律师所吸引人、留住人、发展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比如,建立律师事务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人才培养的资金积累、建立其适应律师服务业特征的劳动合同制度等。
13、搞好职业规划、强化学习能力
任何职业都需要相当长的积累时间。更何况律师服务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这就要求每个律师都必须结合自己的专长、特色、以及自己对未来律师服务业的估计和判断,搞好自己的个人职业规划。可以说,个人职业规划是未来律师竞争制胜的一大法宝。
律师服务业需要强有力的学习能力,其中,学专业能力、学社会经验、学执业艺术,都要求特定律师要有比较强的学习能力。在强化学习能力的基础上,每个律师都要督促自己多学习,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社会各界的培训和各种学习机会。惟有如此,律师才能在持续变化的世界中,在持续创新的法律服务业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14、改进高等院校法律教育体制
通常而言,高等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等法律专门人才。但这一目标在上海律师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折射下,显得有些模糊。尽管上海律师服务业专门人才不应成为上海高等法律教育目标的全部,但上海的高等法律教育应针对上海法律服务业结构性过剩和短缺的矛盾,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以及产、学、研互动方面更多地贴近市场,为未来的市场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律师服务业的知识性、经验性和技巧性需要律师、教师和研究机构的通力合作和高效互动,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紧缺人才,也需要产、学、研的联动培养才能得以产生。
我们相信,通过律师业各参与主体的努力,一定会实现上海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即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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