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周年,也是上海律师在国家法治化进程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拼搏、奋斗的30周年。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这值得纪念的岁月,有必要回顾一下自己的职业生涯,作一总结,以便更好地为中国的法治进步贡献微薄之力。
本人自1986年9月1日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至今已有22个年头。在这22年的执业生涯中,本人经历了无数风雨的洗礼,尝遍了甜酸苦辣的滋味。但是对律师事业的执着追求使本人22年如一日紧跟党的领导,坚决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律师执业纪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钻研律师业务,热心公益事业,自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始终不忘律师的社会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22年来本人办理各类刑、民、经济、行政、非讼案件总共800多件,先后担任近50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漫长的执业生涯中,本人深切体会到办案取证工作的重要性。取证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尊重客观事实,而且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客观地取证,决不能“一叶障目”;同时要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这样的取证原则,本人在刑事辨护方面曾经成功地办理了几起纠错案件。如:上海某化工厂中层干部杨某贪污案、某邮电厂中层干部高某贪污申诉案、彭某流氓、诈骗案、上海某洗衣机厂中层干部朱某贪污、受贿案-----。通过艰难的调查取证和竭尽全力的辨护,杨某犯贪污罪在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情况下,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杨某获释出狱;高某在领刑4年服刑2年的情况下,再审撤销生效判决,高某无罪释放;朱某贪污罪、彭某流氓罪,一审直接否定检察院起诉,朱某贪污罪、彭某流氓罪不成立。 以上这些案例说明我国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严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的规定是无罪推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该条原则,律师要明确知道:在举证责任上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采取“有怀疑时,则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当检察官的举证不能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怀疑时,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认定为无罪;对被告人是否处罚有怀疑时,应当不予处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有怀疑时,要从轻处罚,这也称作“疑罪从无,疑罚从轻。”
在民事方面,本人在办案过程中同样通过二审或再审程序纠正了几起错案。如:在代理某外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失去信心准备放弃上诉的情况下,本人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请他们务必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提出由律师先行垫付上诉费,如败诉由律师承担诉讼费的方案。因本人坚信原告的诉请是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的。当事人最终被律师的执着所感动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律师运用调查来的证据材料、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并前后向法庭提供了几篇代理词,此案最终被中院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房屋参建款并承担违约金,通过执行程序当事人最终收回了房屋参建款并拿到了几十万元的违约金,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也有了新的认识。
又如:1999年12月本人曾代理上海某金属制品厂与外地某钢瓶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申诉方的代理人。该案原告一审胜诉,对方上诉后,法院撤销原判,被上诉人二审败诉。根据二审的判决,原告不仅拿不回46万元货款,反而要倒欠被告几十万元。原告非常气愤,在朋友的解绍下就委托本律师帮其申诉。本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发现案子的关键问题是要查明涉讼的6个合同究竟是谁与谁发生的业务关系,而要查明这一事实,必须要查明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外地某钢瓶厂支付某公司货款的来龙去脉。于是,本律师带着问题立即驱车去江苏某市法院、市检察院调取钢瓶厂原业务员徐某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卷宗。当然是通过了重重阻力,最终查到了我们所需要的案子事实的关键证据。原来对方律师向法院蘟瞒了事实真相,将徐某为侵占单位财产而虚拟出来的另一个购销关系的材料向法院提供,误导二审作出错误裁判。回来后我立即整理了16份证据材料并写了整整10页的申诉代理词向法院提供。最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01年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金属制品厂胜诉。这个案子说明,作为一名律师,在取证及整个办案过程中,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是义不容辞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律师的职业道德。在取证中,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还要全面、客观地进行取证,决不能出于为我所用的目的而采取断章取义的手法,或许这能一时达到“一叶障目”的效果,而事实毕竟是事实,案件真相总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
类似的案件还有本人曾经代理的上海某物资公司与某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资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此案一审胜诉、生效后进入了执行程序。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建造的某大楼产权又未做在被执行人头上,故法院一时无法执行。正当双方反复协商设法变更产权,眼看执行就要水到渠成时,高院突然裁定停止执行此案------ 案子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中院重审,重审后原告仍然胜诉。对方上诉到上海高院,经过高院审理后最终维持原判,等进入到执行程序到款子执行到位时此案已历经了6年半时间。幸运的是,2000年,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我孩子张勤也加入到律师队伍中,我们母子共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最后,不仅为当事人收回了700多万元的欠款,还为当事人赢得了400万元左右的逾期还款利息。当然,这当中的艰辛只有律师自己知道。
以上案子是我们在国家法治化进程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为企业保驾护航方面的实例。当然,我们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律师旷扶正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的责任。如:2005年张律师得知家住凉城路的陈某的亲人杨某在骑燃气助动车通过何家湾车站铁路道口时被逆向行驶的列车撞倒死亡,家中顶樑柱倒塌,全家陷入了困境和悲痛之中。虽经多次与上海铁路分局交涉,然其总以他们无责为由推托,只答应以1979年国务院的文件为据给他们几百元的补偿。而这时距离人身损害赔偿一年诉讼时效时间已经快满了。张勤律师和我毅然自愿担任了他们的律师,义务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掌握一手资料,我们顶着酷暑去何家湾车站丈量列车的尺寸、勘验地形;晚上去何家湾道口查验列车通过时的速度,勘验道口的灯光、设备等。并针对被告提供的列车运行的记录数据请教机务段专业人员。最后在法庭辩论中,张律师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物理知识精确的计算出列车是在撞倒人后才发出紧急制动信号并采取制动措施的,得出了负责了望的制动员更本没有认真进行了望,事故的全责在被告的结论。同时张勤律师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阐述了此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与《民法通则》而不应适用国务院的规章。经过律师的努力,此案法院最终打破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最高4万元的限制,2005年夏天以调解的形式给了当事人10万元赔偿金并免除了全部诉讼费。成为建国以来铁路系统火车撞死人赔偿费用最高的一个案子,在铁路法院传为佳话。此案律师不仅免费打官司,而且办案费用全是律师自己买单,以实际行动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消除了当事人可能上访的不利于社会安定的隐患,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
而在为顾问单位服务过程中,我们同样在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没有忘记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如:在担任某区精神卫生中心法律顾问时,曾碰到精神病人失踪、自杀等事件,通过非讼调解,我们圆满解决了病人自杀事件;通过诉讼,法院驳回了失踪案原告的诉请。但从社会责任这一角度出发,在庭外,我们会同医院尽可能地为失踪病人家属提供帮助,并最终帮助失踪病人妻子刚毕业的孩子找到了工作,解决了病人家属的生活问题,使病人家属对社会心存感恩之心。2004年我们又碰到病人家属告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病人以在医院跌倒致残为由将卫生中心告进法院。庭审中,我们以调查到的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推翻了原告律师所谓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医院没有责任。当然,为了社会的和谐,从人道主义出发,医院自愿拿出一万元补偿原告以弥补其诉讼所化费成本。
回忆往事,感慨万千,22年所办案件历历在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使我深切体会到“事实胜于雄辩”这一颠扑不灭的真理,只要功夫深,没有办不好的案子。曾几何时,专啃疑难骨头案子变成了自己的嗜好,不断给自己加压以锻炼自己成了自己的目标------ 这一切,全都要感恩我已故世的沈正圭老师。是他,在我刚踏入律师行业时不断地把疑难的、复杂的、别人不愿接的案子扔给我,而我总能克服种种困难想方设法圆满完成任务。是他的长期鞭策才使我在不断磨练中得到成长,才能够有能力去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如:1995年上海某农垦供销总公司口头合同被人骗去95万元汽油和柴油货款。发现对方人去楼空时,农垦公司身边只有两张退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当时,农垦公司是公安报不进,法院不受理。本律师接案后为了查找证据,坐在摩托车上,整整奔波了3个多月的时间,几乎跑遍了上海宝山、大场、军工路、浦东、松江、真如等地,最终不仅找到了被告,而且以确凿的证据驳斥了被告的种种谎言,打赢了官司,为农垦公司追回了被骗去的95万元货款与18万多元逾期付款利息。
又如:2005年7月当事人李某姐妹俩来事务所找律师,说他们父母原先在地梨港路的房屋要动迁了,父母已死亡多年,房屋由他们的弟弟居住,他们要拿回他们应得的份额参加动迁但他们的弟弟不同意。该房既无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户口也不在这房屋里,法院不肯受理,希望律师能帮他们讨回公道。接手此案后,我们调查了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档案馆、房屋管理所等一切能够调查的地方,一无所获,仅有89年10月15日颁发的现早已过期的临时土地使用证,上面记载的使用人有原告,而该争议房屋系72年建造的违章建筑。我们调取了公安以前的户籍资料,查明原告以前的名字叫吴某,再查明她两次改名的户籍资料以证明李某就是吴某,同时向老邻居调查,查明原告在建房时出了力,在父母生病、死亡时也尽了做子女的责任,且并未放弃继承,现在对此房可按析产处理。同时律师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主管机关有关1981年之前建造且用于居住的房屋在动迁中应予以安置的行政规定。在本律师和张律师两人的努力下,法院不仅收下了案子,而且还按照两律师的意见判处李某占十八分之七、李某的姐姐占十八分之四的产权分额,保护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听从律师的意见,在动迁前维持房屋居住原状也维护了被告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此案对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类似的案子还很多,不仅包括民事、刑事,还包括执行。2007年7月我们代理上海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0多万元的执行案。该案因被执行人没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早已中止执行。我们接手此案后,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不仅掌握了被执行人在上海的银行帐号和在浙江的银行帐号,而且还掌握了欠他们工程款的第三人的信息。我们把查到的银行帐号和第三人欠款的材料交给法院要求恢复执行此案,并向法院提出了自己设计的两步走的执行方案。在法院的帮助下,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浙江和上海的所有银行帐号,整整查封了一个月。同时我们律师不断地去同被执行人商量。被执行人在银行帐号被封,工作无法开展情况下只好乖乖的就范------ 该案在我们律师接手后在短短的2个多月时间里就取得了成功,并于2008年1月底为当事人全额追回了400多万元的欠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年的执业过程,也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律师常常要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在不良环境中,自己也难免会有感慨和无奈------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对正义的追求,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事业的热爱,使我始终没有放弃努力和抗争。我知道,自己的抗争或许微小,但放弃抗争才是最可怕的。我并不奢望在这行中为自己谋取多少名利,只求在我回首总结自己的律师生涯的时候,有一份踏实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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