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入律师行业,作一名专职律师,已经二十多个年头过去了,廿多年弹指一挥间,往事历历在目,回忆令人感慨万千。过去的岁月有太多的艰辛,有太多的付出,有太多令人值得骄傲的辉煌,当然也有太多的坎坷曲折……,但过去的这段律师生涯是我人生最辉煌、最精彩的篇章,我没有后悔我当初所作出的人生选择,没有后悔律师生涯中度过的每一天。
做律师是命中注定的缘
八十年代初,我在当时的上海县工业局职工技校做老师,一个偶然的机会,去上海市社科院读了二年法律专修班,二年时间里,专门学习研究法律。当时这个班请的老师都是华政、复旦的教授,还有法院系统的专家、学者,从这个班毕业被分配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作实习律师,在联合所实习了半年,到一九八七年一月,由于我上班在莘庄,去联合所做兼职律师办案很不方便,于是,我主动的找到了当时上海县律师事务所,因为我不占编制,不发工资,不占位子(办公桌),所以所里也就没有什么不同意见,我自己很主动,除了本单位的工作以外,一有时间我就往事务所钻,时间一长,跟所里的同志们都熟悉了,所里的律师经常让我和他们合作办一些,或者让我独立办一些刑事、民事案件。我记得,八七年一年的时间,我居然兼职办理了三十多件案子,并且有一些案子还办得比较出色。这段时间里,我记忆比较深的有一件民事案子,时间长,我已经记不得当事人的姓名,但案情大致还记得:一天下午,我又去事务所的办公室,一进办公室,有两位律师就对我说,小薛,你过来,有个案子,你接待一下。看看,能不能帮助办理。我一看当事人,是个五十多岁的妇女,通过接待我知道,原来,她在松江地区向周某买了一栋小楼,钱已付清,但就是不能办理产权过户,况且,交易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该案曾经起诉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拿回钱款,但被驳回。周某是我们县里担任要职的一位领导。当时,我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听了当事人的介绍,为当事人申张正义的豪情油然而生。我当即表态,此案要么就是交房,要么就是还钱,没有其他出路。怎么可能既不交房,又不还钱,岂不奇哉,怪哉,世上哪有这种道理?!此案起诉后,通过庭审才知道,该房系被告祖上遗产,相关法定继承人有十几个,而且还有几个在海外的,显然,该房屋买卖无效,庭审中,主审法官居然让被告——一个年富力强的男人坐着说话,而要求我的当事人——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太站着说话,倾向性显而易见。我立即抗议,要求当事人平等待遇,法官采纳了。一个上午的法庭调查,最后只给我十分钟的法庭辩论时间,没关系,言简意赅,直奔主题,法官不得不又采纳了。最后,该案以我的当事人胜诉而告终。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以顽强的挤劲和粘劲,特别是我和律所的各位律师相处得都不错,而且,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办案能力和才华,由此,引起了司法局领导的重视。当时,我曾经有两次从事法律职业的机遇: 一次是在八七年夏天,我被上海市公安局哈密路警官学校招聘录取,但被我当时所在的上海县工业局以干部苗子培养为由留住未放。八八年初,被上海县检察院招聘录取,但也没有走成。司法局这一次能够调动我吗?这是一个问号。这里,我要感谢陆兴耕老师,感谢张光明局长,为了我进司法局,他们费了很大的周折,作了很大的努力,最后,还是惊动了当时上海县分管政法的领导,由县分管领导表了态才将我从工业局调到了司法局。于是,在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我正式成为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中的一员。这里,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前面走过的这段路程,我还不是一名正式的有执业资格的律师。这是有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这在今天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当时的法律专业人才太少了。当时,我作出的这个选择也是一个很大胆的决定,因为,我连律师资格都没有,而且放弃了工业局在当时比较诱人的挽留我的条件——房子和提干。如果八八年律考通不过,我会面临一个很尴尬的境地。所幸的是,八八年下半年,我顺利通过了律师考试,也顺利通过了国家干部招干考试,并且,办了三十多件案子,发展了十几家顾问单位,八八年是难忘的一年,八八年是丰收的一年。
律师的使命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一个律师的神圣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名律师的最高职责。八、九十年代做律师,是什么样的状态,律师的收费、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在想些什么,这是今天的年青律师想知道,想了解的。作为一个过来人,我想应该把真实的历史告诉大家。
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律师主要的业务是以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为主,非讼业务很少,涉外非讼更少,所以,绝大部分的律师都是以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为自己的主要业务,而且刑事辩护中,最主要的案件类型大致是抢劫、盗窃、流氓、强奸,还有一些受贿贪污案件等。民事案件主要的是婚姻、财产以及经济诉讼中的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纠纷等。当时的律师被社会大众认知和认可的程度较低,很多人对律师不了解,对律师工作的意义、重要性更不了解。这也难怪,因为当时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显现。今天,回过头去一看,真的好羡慕现在的年青律师,因为,律师在今天的社会生活活动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角色,律师的舞台比当时要大得多了。当时,律师的办案收费很低,一件刑案一般在30-50元,一件民事案子一般也在50元左右,经济诉讼能够有上千元的收费已经是很可观的大案了。所以,整个事务所一年的创收只有几十万元,记得九二年底,闵行区和上海县合并,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更名为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全所业务创收三十几万元,其中还包括乡镇法律服务所上交的十几万元。所以当时作律师,真的没有想过要发什么财,赚多少钱,心里只有一种法律工作者的神圣感和使命感,只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种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成为自己刻苦钻研业务,刻苦办案的唯一动力。
说到这里,我的脑海里浮现出了很多很多的案子,但囿于篇幅,我无法一一详述,只能概述几件让我刻骨铭心,终身难忘的案子。比如,陈某贪污一案,该案被告陈某承包了某一个农工商经营部,承包时,陈某系国有企业挂职待业职工,该经营部仅仅将该企业的一些证照交给了陈某,没有一分钱的流动资金,陈某在三年的时间里,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按合同每年上交承包费用,并且依法缴纳税收,自己也获得了比较好的收入。这个案子在今天看很简单,但是在九十年代初,我们国家对承包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的状态下,陈某被检察院以贪污罪逮捕并起诉,接手这个案子,律师收费50元,前后花了十个月的时间,一审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被告有期徒刑十年。通过二审,终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无罪释放。在承办此案的十个月期间,我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该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由于陈某经营的是建材砂石料,所以帐目审计查明工作量非常之大,我把案卷随身带,有时半夜有灵光闪现的思路,不管是数九寒冬,还是炎炎夏日,我都会立即起床,将思路记录下来。
再如,当时我们上海县有一个贫困村,我记得大致的案情是:该村和苏北东台的一个村以及温州的一个私营企业主合作开办了一个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该企业亏损,三方引起诉讼,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被诉返还5万多元的投资款,通过努力,我代理的该贫困村通过反诉赢得了全胜,而且,我还亲自和执行法官一起到温州,通过近一个星期的艰苦之行,取回了二万多元的现金和二万多元的实物,我和两位执行法官坐船到了上海码头,舍不得打的,执行款分文未动,自己掏口袋,坐公交回家。该案分文未收,而该案从诉讼代理到执行完毕,花了一年多时间。当我把二万多元现金,包含很多的硬币交给村支书时,村支书感动得热泪盈眶。
在那个年代,大部分律师就是凭着对自己心中的那个神圣的理念,在工作,在奋斗,在我二十多年律师生涯中,心中始终装着这个神圣的使命和责任。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如果不能为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尽心尽责,如果不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呕心沥血,那么从事这个职业还有什么意义?二十多年来,我办理过无数疑难的、复杂的、足以考验一个律师的水平和能力,还有意志和信念的案子。
例如,王某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诉讼一案,该案发生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和之后。当时,中院的行政诉讼庭和高院的行政诉讼庭,同在一个楼面办公,法官彼此都很熟悉。该案一审判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更换一审律师,请我担任代理人。该案代理后,我在查清事实,研究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与承办法官多次交换意见,但均被告之书面审理。我请求二审公开开庭,并组织专家学者旁听,把它作为一个《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的生动案例。最终,法官同意开庭,并采纳律师建议,组织沪上知名行政诉讼的专家学者旁听,真理不怕辩,经过激烈的庭审,该案终于作出了改判,民告官的官司打赢了。该案例参加了全国律师协会首届行政诉讼法研讨会,并在大会作主题发言。
那时候,律师办很多案子到外地出差,出差的条件、办案的条件其艰苦和困难都是我们现在难以想象的。比如:九十年代初,我代理某厂砂轮机被骗一案,为了追讨十几万的损失,我带着公安人员在广西广东一带,辗转于乡村、小镇,追到赃物直接做苦力,将上百斤重的铁家伙直接一台一台搬上车,前后二十多天,没有坚强的意志和信念的支持,很难做得到。回来后,我住了二个星期的医院。
还有一个案子也是让我难以忘记的:那是在一九九二年的八月,某材料经营公司的经理将赴重庆做一笔铝板生意。行前,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我提醒经理小心被骗。一周后,经理返沪,钱款280万已付,我一听经过,断定有诈,并且立即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得知本市有另一家公司也被骗走钱款150万元。当时,我会同法院等一行六七人在中秋节那天匆匆飞往重庆,经过调查,果然对象是个骗子公司,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已经骗到1800多万元,当地公安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骗子公司的人四处躲藏,此案,律师和法院的法官就象侦察兵一样,白天晚上连续作战,四面出击跟踪围追。在当地政府和法院的积极支持配合,终于迫使骗子就范,在法院的调解书上作出还款保证,并当场交出150万元的汇票。从九月九日中秋节离开上海到九月三十日飞回上海,没有睡过一个踏实觉,没有吃过一顿安心饭。回上海时,办案的律师和法官都掉了一身肉,胡法官回沪后即肝癌发作,一个月后辞世。该案通过努力,损失全部追回。
律师所管理——一道难解的题
从业二十多年来,除了要求自己做一名出色的律师,我还做了近二十年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任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创建并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000年一月至二00四年十月任改制后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00四年十月至二00七年十月任上海旭波律师事务所主任。
如何管理好一个事务所?是我这么多年来一直孜孜不倦研究的一个课题。这么多年来,为了事务所,我付出了很多,成功还是失败,我自己无法评说,但我追求过,我努力过,我付出过,也似乎很有成就感的辉煌过。
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和运作,和国家的法制建设、国家的经济建设紧密相关。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律师制度从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末为创业期,其特征为:一、所有制形态:大部分为国资所。二、律师队伍状态:整体队伍素质,特别是法律素养偏低,事务所规模较小,为小所大律师,是个人英雄主义时代。三、案源特征:以国内诉讼案件为主体。从本世纪始,律师业进入了一个发展期,其特征为:一、所有制形态:大部分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二、律师队伍状态:整体队伍素质提高,大规模或较大规模事务所开始出现,并逐步增多。三、案源特征:国内非诉讼案件,及涉外非讼案件逐步占据主体。本人预测,第二阶段将经历再一个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到了第三阶段,最鲜明的特征是: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将以公司化的运作为主要模式。这是当今国际上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体制的主要运作模式。由上分析可见,律师所的国资所形态和合伙所形态都是一种初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律师事务所的人才资源得不到最大的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行使对事务所的管理时,往往意见相左,难以统一,内耗太大。因为每一个合伙人都是一个利益主体,而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利益主体。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这一代和当今这一代都是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一个必要过渡期。
我在上海县第二律师事务所的时间是一九八七年一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当时,事务所只有一百二十平米左右的办公房,而且是没有经过装修的大统间,全所连内勤、会计加在一起不满十人,全所一年的业务收入大概在二十万至三十万之间,当时,我们这个所的主要任务有二块:一块是对全县范围内18个乡镇局行的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帮助,当时叫“所所挂钩”,所以我们所的律师都要经常到各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去联络走动,每年各乡镇所按业务收入交给我们一定的管理费用,这一块收入大约占我们全所业务创收的40%左右;另一块就是我们律师的办案业务创收。这个期间,是我做诉讼案件最多的一个时期,当时,都是一个人从头到底做一个案子,没有助手,大部分案子也没有合作律师。我一年一般都要办理一百件左右的刑民诉讼案件,这一块的业务收入大约在5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案子收费在50元左右。这个期间对我律师业务基本功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这个时期所有的律师都没有在经济上利益上太多的奢望。平均每个律师的年创收大概在3-5万元,这个时期的律师工作量付出最大,工作条件、外部环境都跟以后没法比,很差!这个阶段,我们的分配政策是计分制,就是将律师的收费按刑事、民事、顾问费等进行分类,依据相应的固定系数计算工分,年底将全所业务总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除以总工分后得出工分单价,以工分单价乘以每位律师的工分数后得出各位律师的收入。当时的这种分配模式为很多律师事务所采用,是那个时期的一个主流分配模式。回头再看这个分配模式,我倒是觉得似乎比简单的按一定的比例提成更具有合理性,因为它在确定不同类型案件系数的时候,已经将不同类型案件中律师所付出的工作量和难度考虑进去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上海县和闵行区“撤二建一”,组建一个新闵行区。这年底,我们所的老主任姚增荣律师光荣退休,司法局任命我担任主任。新闵所的字号就是由我首先提出,然后经大家的认可,取义“新的闵行区”“新的明天”。字牌是由当时中院经济庭的阚孝卿法官非常热心的帮助我们请了一位大书法家题写的(原贴被制作铭牌的商家给侵吞了,非常遗憾!),没有花一分钱。在工作中,我认识并结交了很多法官朋友,但大家是君子之交。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当时,全所有七名律师、一名出纳兼内勤,一名兼职会计,律师平均年龄42岁,大学本科一名,中专一名,其余均为大专学历。九二年度创收为36万元(包括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费用在内)。作为重任在肩的事务所主任,我给自己提出了工作目标:第一,带出一支队伍(用三至五年);第二,开拓一批业务,与市场经济接轨;第三,抓改革,抓管理,发挥国办所的优势,办出特色。
从九三年开始,事务所发生了脱胎换骨的根本变化。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事务所先后引进了七名律师,这七名律师大部分都是年轻律师,有执照但没有业务,所以,引进人的同时,就是给自己加压,还要去拓展业务。当时,拓展业务的方向、口号是“以房地产、金融、涉外业务为重点,以常规刑民诉讼为基础”。这个方向被后来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房地产业务、金融业务成为新闵所的创收主要来源。本区范围内的大部分区属房地产公司、大部分银行成为我所的客户,还有一大批工矿企业,这就为全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争取了一个较大的舞台,并且成为全所业务收入迅速提高的主要来源。九三年当年,全所业务创收即达到120多万元,94年,达到240多万元,95年即达到400多万元,新闵所迅速成为闵行区律师界的一颗耀眼的新星,成为闵行区的知名律师事务所。96、97年,全所用积累的利润改善全体成员的福利,购买了18套商品房,分配给全所的每一个成员,包括行政人员。至99年改制时,本所共有18名执业律师,5名律师助理,4名行政人员。全所年创收达到800多万元。之所以这段时期有这么好的业绩,我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一个是当时区司法局的领导对事务所的工作支持和帮助,例如在人才引进、税务政策优惠、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包括分配制度的改革等。其次是事务所内部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比较合理的管理机制。例如:“三会机制”即:主任负责制下的所委会制——事务所的领导决策机构、全所律师大会制——是行使民主管理和决策的一项制度、全体党员大会制——行使对事务所管理层的监督,相当于监事会。在党员会上,事务所主任与其他党员享有平等待遇,接受监督。在业务管理上,坚持每二周一次的全所律师业务学习和培训,还有根据需要的临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会。在分配上,将原来的计分提酬改为按业务创收提成计酬与福利基金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事务所提出了“爱所爱家 利益共筑”的口号。这种目标和口号,成为凝聚全所的共同纲领、共同目标。第三,主任负责制。在当时的体制形态下,事务所主任接受司法局的任命,代表国资,对事务所进行管理。主任有人事任免权、分配权、资产的使用和调配权。
在上面这些辉煌的数字和制度的设置的背后,凝聚着本人呕心沥血的付出和奉献。那时候是出门办案、回所管家,白天忙事务、晚上忙思索;当然,也凝聚着全所同仁共同的付出。全所老律师新律师互帮互带,团结合作,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新闵文化。
二000年,新闵所整所转制,在司法局要求不走一个人的情况下,整所全部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如何运作这种形态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是一道全新的课题。从理论上讲,所谓合伙,必须是以志同道合的人和为基础,合伙人之间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理念,还要有落差不大的文化素养、道德修养和经济基础,否则,很难形成一致。在合伙制已经运行了近十年以后,在有了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之后,对此,我尤感真切。
回顾这二十多年来的风风雨雨的律师生涯,有太多的难忘的回忆,有些让人感慨,有些让人遗憾,有些至今还让我激动不已……但所有的一切都让我可以骄傲和自豪地说:过去的这段岁月,我无怨无悔,我的人生有了这一段才更精彩!
谨以此文献给在我廿多年律师生涯中给过我关心、支持和帮助的所有领导、同仁和朋友,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谢意和敬意!
谨以此文献给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
薛波 2009.3.20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