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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歌)与律师事业发展同行

日期:2009-05-11     作者:李海歌

       题记  今年是上海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百废待兴,改革开放刚刚起步,刑法、刑诉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顺应时代的需要,律师重新走上了历史舞台。回顾、总结这段既久远又清晰的历史,对我们弘扬创业精神、坚持改革开放、推进法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30年前,市司法局恢复重建时仅有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处、市司法学校等3个直属单位。文革浩劫后终于盼来的拨乱反正,使我父母得以归队,继续从事法律工作,我们仨才得以在沪团聚,且有幸分别在前述3个单位就职。沧海回眸,能与司法行政事业尤其是律师事业的初创、发展、改革、创辉煌各个阶段同行,将个人的成长融入事业总体发展之中,我为此深感荣幸!
      自1982年被市司法局考录至今,我先后在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等部门工作,绝大部分时间是从事律师管理,至今已26年余。今天,当提笔追忆流逝的岁月时,万千思绪翻滚,精神为之振奋,久久难以平静。无形的时光承载着珍贵的记忆,有形的实物记录下坚实的脚步,无数创业初期的人与事蜂拥而出,充盈、交织于脑海中。虽然历经沧桑曲折、时空巨变,但当年自己为“体现人生价值、追求人生目标”,满怀热情与信念,在漕溪北路徐汇工人俱乐部内参加市司法局招录考试、到福州路市高级法院二楼市司法局临时办公点办理调动手续、去中山南二路03部队招待所向市律师协会领导报到的一幕幕场景仍历历在目,回味隽永……
      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是篇大文章,我作为其中一员,在此仅就自己亲身体验、亲历所为之小事与细节,从几个侧面来记录和反映律师事业之飞速发展。我们不应忘记过去,而要牢记传统,取其精华,发扬光大。

律师管理体制的沿革
      市律师协会在1979年先于市司法局恢复重建,这在全国非常罕见。市律协设研究组、办公室、人事科,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资格的审批、律师人员的调配等。1984年7月,市律协举行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同年市司法局设立律师管理处,人员主要从市律协抽调,两家合署办公,直至1987年8月,律师管理处才搬离律协到市司法局办公楼内办公,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职责自此由两处分别行使。
      早期的市律协党总支含律协及第一、第二法律顾问处共3个党支部,1984年又增加了第三法律顾问处党支部。1987年后,各支部改由市司法局机关党委直接领导。1996年成立的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党委,负责市属近50家律师事务所的党务工作,直至2008年市属所全部归由所在地区县司法局直接管理,市直属律师党委撤销。
       1979年至1981年,在“法律顾问处”印章尚未正式启用前,开展律师业务的有关法律文书均由市律协代章。1980年/1982年律师参与审理四人帮及其上海余党的刑事辩护工作、1982/1983年律师办理“严打”案件等,都是在市司法局领导下,由市律协具体组织的。由此可见,恢复重建时期,律师的机构、人事、业务、党务等均由市律协管理,资格授予、机构审批等亦由市律协担当。
       至九十年代初,律师队伍发展较快,新设律师事务所开始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司法局管理范围除了原管辖的区县国办所以外,还包括办公地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出现市属管理与区县属管理并存的局面。所谓行业、行政“两结合管理”,市局、区县局“两级管理”的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市律师协会根据法律规定,加强自律管理,承担约束会员的准公共职能,在行业管理方面不断成熟、发展;区县司法局将律师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市司法局则加大了宏观管理的力度。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在两结合管理、两级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作为律管处长,我曾与时任律协领导的朱洪超会长、吕红兵会长等配合默契,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亦与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处的同事们并肩协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互相结下深厚的友谊,令人难以忘怀!
      上海律师管理体制的建立及其改革一向走在全国的前列,尤其是以“律协的设立早于律管处”、“律师协会成立伊始即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全市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由区县司法局属地管理”等为特色,曾多次在司法部、全国律协会议上作交流介绍。

律师队伍与执业机构的起步与发展 
      市律协(含市属法律顾问处)1979年恢复重建时编制暂定仅为30人,第二年增至70人。上海是全国范围内五十年代老律师重新归队执业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最早归队的李国机、李树棠、倪彬彬、赵圭等是那个时期人们耳熟能详的大律师,但恢复重建时期的元老还是屈指可数,律师人数严重不足,解决律师来源问题成为当时非常紧迫的任务。通过较大力度抽调法院干部(唐公民等)、动员原司法干部及法律专业毕业生归队(刘礼强等)、招聘考核择优录用一批有志于司法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杨良骐等)、选调回部分当年被迫改行到外地工作的律师(王文正等)、调入军转干部(祝少杰等)等方式,千方百计扩大律师来源。 1983年年底,全市律师人数发展到342人。
      初期的律师资格由各地自行授予。1982年3月,上海批准第一批律师共46人。1986年开始实施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律师资格授予权遂集中归由国家司法部行使。以后,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人员不再受国家编制的约束。经过多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及自2002年起每年举行的全国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即国家司法考试,越来越多的成绩合格者进入,加上外地律师来沪创业等,律师人数不断增加。律师工作随着各类案件的办理、报章媒体的介绍等方式不断扩大影响,渗透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日益走进人们的生活,目前上海律师队伍已达万余人。
      本市法律顾问处最初数量很少,仅市属一个层面,按序数第一、第二等依次排列。后来按照行政区划,各区县也陆续建立了国家出资的法律顾问处。1983年6月1日,闵行区法律顾问处正式揭牌成立,它标志着律师机构在本市实现了全覆盖,12个区、10个郊县至此均已设立了法律顾问处(见本人撰写并珍藏之1983年6月1日新民晚报头版报道)。以后,伴随律师体制的改革,合作所、合伙所、个人所相继出现;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等发展迅速。目前,本市律师事务所已逾900家,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数量超过北京、广东,位居全国第一。

律协秘书处之变迁
      市律协筹备组自成立后,先后在福州路、四川南路、四川北路等数处短期临时办公。1982年至1984年底暂租于中山南二路96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防科委华东协作站03招待所内1号楼、7号楼,这段时间相对较长,因而给人们的印象较深,“03招待所”一时成了市律协的代名词。之后市律协又在淮海西路空军招待所、湖南路等地临时过渡,直至1986年购得衡山路692号私房一幢,才算有了自己固定的办公用房。
      随着事业的不断发展,1992年市律协迁至时属虹桥乡某大队的中山西路1538号近吴中路的“律师会堂”。虽然地处偏远,当时市区地图上还找不到吴中路;门前的中山西路经常积水较深,我们需提鞋打赤脚淌水出入,有领导曾对此调侃戏称:即使发套鞋也无济于事,除非准备摆渡船只;条件相对而言还比较艰苦等,但对于经历数度搬迁的律协人而言,终于有了名副其实的“律师之家”,着实令人激动、兴奋与自豪。不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与了之前此楼的奠基仪式,有众多律师经常到此开会、办事。此举曾引起不小的轰动,“上海律协有了自己的会堂”当时实属罕见,全国各地同行来沪交流、参访络绎不绝。虽然之后该会堂易名为“司法会堂”,然大楼顶端“律师会堂”四个大字至今犹在,每每路经,总会深情地施以注目礼,对身临其间参与演绎的峥嵘岁月的回忆油然而生,令人情不自禁!
      1996年,市律协斥资购得胶州路一处房产,辟为“律师活动中心”,多功能会议厅、棋牌室、健身房、乒乓室、休闲会客室、外宾接待室等一应俱全,基本满足了当时律协开展有关活动的需要。
      十多年以后,律师队伍的不断扩大,行业管理的全面深化,对秘书处办公的场地、交通等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今,走进已迁入徐家汇均瑶国际广场的市律协办公地,远可俯瞰申城美景,近则目睹现代化先进的办公条件、颇具特色的文化氛围、忙碌有序的工作场景等,由衷令人欣喜。现在的市律协秘书处起点更高、视野更广、目标更新,任务更重,在万恩标秘书长的带领下,正着力在软、硬件建设诸方面下功夫,将理事会制定的工作计划付诸实施,进一步加大行业管理的力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除了办公用房,当初律协其他办公条件方面也是相当的简陋。好几个办公室分散在不同楼层,却仅共用一门电话,且是招待所内的分机。(创业之初,有的法律顾问处条件比我们还艰苦,通讯设备还有以弄堂口传呼电话代之。)与各律师事务所联系除了信函唯有打电话,落实一项工作往往得化上很长时间站在位于招待所内走廊的电话机旁反复打总机、要外线、拨号码,因此,不少律师事务所的号码我们都烂熟于心。
      最初的辩护词、代理词等文稿均由铅字打字机逐字敲打、以油印机蜡纸印刷,一文既成,工作人员往往双手染黑。蓝笔写、红笔改,一遍遍反复读校、一次次笔写手抄是当时的文字处理方式。筹备召开首届律师代表大会的文件、第一篇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总结、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的事迹材料、第一期“上海律师”简易会刊等等都是以如此落后的方式形成于那个难忘的年代。
      律协领导前往郊区指导工作乘坐的是经常会半道抛锚的老式吉普车,颠簸前行于乡间小路上,欲一日往返就非起早贪黑、披星戴月不可。在前辈们的带领下,我们也经常走访、了解各处的律师业务情况,参与重大疑难及准备作无罪辩护案件的讨论,与区县律师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对大部分律师姓名都了然于胸。携带面包挤乘公交车赶往法律顾问处及法院、看守所等地是家常便饭。律协小字辈外出联系工作时,手持通讯录,按图索骥,一行数人骑自行车,自诩为“车队”,其阵势蔚为壮观。
      律协数次搬迁,虽然当时还没有专业的搬场公司相助,虽然办公家具极其简陋,但律协拥有的图书资料是无价之宝,我们非常珍惜,每次搬家,全体工作人员悉数上阵,蚂蚁啃骨头般地将整个图书资料室搬至新址,腰酸背疼与一次次成功搬迁后的欣慰与成就感相比实在是算不了什么。负责图书资料管理的朱老师当年运用相对先进的“四角号码”查询法,为律师们前来查找、借阅纸质的法律资料提供较快捷的服务。后来,马建军副秘书长领衔开发了法规资料目录的计算机检索系统,为律师从浩瀚书海中快速找出办案籍以为准绳的法律条款提供了方便,使律协朝着办公自动化、现代化迈出了一大步,在当时堪称一次“革命”,也为市律协日后在行业内较早地实施信息化导航工程,为全市律师事务所开通电子邮箱、创办律协网站、实行网上办事等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虽然物资匮乏、条件简陋,与现时的信息、数码等现代化先进条件相距甚远;尽管任务繁重且收入不多,经常在节假日加班开会或培训,但同事们精神世界丰富多彩、乐在其中,秘书处大家庭团结和睦、其乐融融!我们因而拥有比财富更有意义的共同而珍贵的集体记忆,我们因此而骄傲、而富有、而幸福!今天律师事业的兴旺、律师协会的发展,与当年充满奉献精神的前辈们打下的坚实基础以及一批默默无闻、甘于付出且事业心强的同仁们的艰苦创业和信念坚守是分不开的。

逐渐淡出或绝迹的几个名词 
      在律师发展与管理方面,历经多次多项改革,有些举措在完成历史使命后退出了历史舞台,有些因历史局限已不再适用而渐行渐远。大浪淘沙,留下的是精华。纵观历史发展的轨迹,目送依稀可见远去的背影,曾经走过的路是那样的熟悉、那样的丰富!
      法律顾问处: 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的执业机构定名为“法律顾问处”, 1984年起改称“律师事务所”。1996年我国首部《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以后,无论国办、合作、合伙、个人乃至律师集团都统一称作律师事务所。唯一的例外是:军队律师工作机构至今仍称法律顾问处。
       市属所:  本市最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大多属于市属所,自九十年代初本市新设所属地化管理以后,律师事务所可较自由地择地而设, 一些办公楼宇集中、行政管理规范、税收条件优惠的区县成为首选,市属所原则上不再发展,但其实力、规模、人数等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位列全市前茅。2008年,为贯彻实施新《律师法》,原市属所已一次性整建制地移交到相关区司法局,全市现有900余家律师事务所已全部在一个层面上,由区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上海的律师管理体制实现了一个新的飞跃。
       国办所/合作所: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属于国办所。经过10余年体制改革后,《律师法》将律师事务所定为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形式。2000年前后,上海的国办律师事务所实施并全部完成了与国资的脱钩改制,取而代之的是合作、合伙所。合作所数量远超合伙所,是本市的一大特色。2002年起上海在全国率先试行律师个人开业,2007年经修订的新《律师法》已将其列为法定组织形式之一(律师事务所其他法定组织形式还有普通合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国资所等)。就目前本市而言,合伙所是主打形式,个人所占事务所总数的15%,在不久的将来,仅存的十数家合作所亦将步国办所后尘,完成重组或改制,退出历史舞台。
       大律师/主任律师: 这可不是现下的评优称号或一些律师事务所主任印在名片上的称谓,而是1984年至1987年在全国统一律师职称评定开展之前的过渡期内上海试行的律师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共有大律师,一、二、三级律师,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等几个层级,获得上述职称者共有102人。没过多久,律师职称评定就纳入到全国统一的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中,上海的原评人员重新参加套评,改称一、二、三、四级律师。该职称评定序列沿用至今。
       律师工作者/特批: 1986年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至1996年《律师法》实施前,上海还存在一批未通过国家考试、考核,而是通过“特批”加入律师队伍、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他们持上海自制的“律师工作者证”、“临时执照”等证件办理律师业务,人数一度为专职律师的5倍,超过兼职和特邀律师的总和。由于组成人员、录用标准与审批程序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律师工作者尤其是所谓兼职律师工作者队伍良莠不齐,备受诟病,后经过整顿,按规定作了分流, “律师工作者”便不复存在了。《律师法》实施后,除了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以外,具备规定条件人员欲经考核获取律师资格,都须由司法部依法按章审查批准,地方再无权“特批”律师资格及律师工作者。
      特邀律师/执业年龄限制: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弥补恢复重建初期律师人数之不足,曾吸收一些在其他单位部门退休且具备法律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加入律师队伍,称作“特邀律师”,内部掌握的精神是只允许执业,不授予资格。后来对退休后继续执业的原专、兼职律师也换发特邀律师工作证,其成分便有些复杂。随着律师资质管理日趋规范,专职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特邀律师逐渐受到限制,直至2001年不再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取消。其中一部分具有律师资格的退休律师,只要身体健康,符合执业条件,可作为专职律师继续执业。2003年,司法部取消了原来关于律师执业年龄最长至70岁的规定。 
      企业人员兼职律师: 原先,其他单位人员尤其是企业人员担任兼职律师比较普遍,引发专职律师不少意见,社会上对此也颇多微词。自2001年起,司法部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办事,兼职律师只能由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且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担任,企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继续担任兼职律师。不久,司法部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在专职律师的一片质疑声中,开始试行公司律师制度,允许具有律师资格的企业专职法务工作人员执业,同时规定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然而2007年新《律师法》并未将其纳入,试点多年的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至今尚未确立。现在企事业单位里不再有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不同于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公司律师不一定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他们将继续在各自的工作轨道里前行。

      结束语  往事似海,岁月如歌,倏忽已近30年!不经意间,我们自身已成为了历史。以上回忆并重温艰苦创业初期的点点滴滴,只不过是大海边的一颗珍珠、交响乐中的一个音符而已。今非昔比,如今无论物质条件还是法制环境,与当年均不可同日而语,人们因陌生将“律师”误认为“历史”、将“司法局”误认为“书法局”而需反复解释的时代已经远去。
      我时常满怀深情地缅怀指引我走上律师之路惜已远去的韩学章、何后、王容海、李树棠、王祖范等前辈领导,他们的音容笑貌是那样的亲切与清晰;工作中一直努力实践着当年我任秘书长时的王文正会长、张凌会长对我的耳提面命、谆谆教诲,能在他们麾下工作于我是莫大的荣幸,值得长久地回味、思索;由衷感激曾给予我直接指导的当初市律协研究组领导杨志鳌、闻国良、熊耀武等老师以及同甘共苦共同创业无怨无悔并一路携手同行的刘小禾、王旭峰等同事们,这些共事的经历堪称无价之宝,她已融为我们生命的一部分;永远关注并祝福自“03招待所”以来在共同奋斗的岁月里结下深厚友谊的广大律师朋友们,律师的伟业、我们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时空改变,然信念依旧。眷念往事,更展望未来。在隆重纪念上海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之际,我愈发地敬畏历史,感恩机遇,珍惜当下。我想,无论何时何地,不管何职何位,只要活得认真,干得务实,创新思变,不懈追求,总会留下自己的脚印,实现自己的目标,到达理想的彼岸。我愿继续尽力而为,与同仁们一起共同续写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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