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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余)难忘的借贷诉讼 永恒的公平正义

日期:2009-05-22     作者:赵林余
      2008年1月3日,李强手持一份署名叫顾洁的民事诉讼状心急火燎地来所咨询并指名聘请本律师出庭代理。诉讼请求两条:一是判令李强归还借款人民币234万元;二是诉讼费由李强承担。
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很简要:“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2006年2月20日被告以自己公司业务需要为由,向原告借到人民币234万元,言明于一年内归还(见附件)。但被告在借款期满后未归还该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种种借口至今不予归还”。
     承办律师接案后,认真审阅了不到90字的借条全文。先问李强,2006年2月20日借条是不是本人写的?李答是本人写的。再问被告李强:“你脑子有无毛病?精神是否正常”。李答:“本人身体一切健康,精神很正常”。还问李强:“为什么要写这张借条?234万元人民币是否拿到”?李强答:“我和顾洁的关系是情人关系,2006年2月20日顾洁和我在一起时说她母亲问她去日本赚了多少钱?实际上她在日本没赚到多少钱,要我帮她忙写一张借条,把钱借给我经营业务了,让她母亲看了开心开心”。后来此虚假借条被她母亲拿着,一直没有还给我。其实当时我也没有拿到钱。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到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历时一年。整个案件以下四点值得回顾:
                                                       一、一审中顾洁围绕一张借条,全面虚构
一审中顾洁向法庭提交了一张李强的亲笔借条,该借条全文如下:
                      借     条
因本人经营需要,今向顾洁借到人民币234万元(贰佰叁拾肆万元整),借期为壹年(即2006年2月20日至2007年2月20日止)。
特此凭证。
                                收款人:李强
                                   2006.2.20
     双方为证明234万元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在234万元的资金来源、资金存放、资金交付等方面作了不同的表述,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1.资金来源。顾洁向法庭提供了六项来源:①自己于2001年7月至2006年初在日本打工期间,每年回国一至两次,每次以现金方式带回国几百万日币,考虑到手续问题,均未向海关申报。上述款项带回国后即在黑市兑换成人民币,金额共计200至400万元不等,除去合理开支外,以现金方式存放在其母亲家中。②其母亲有住房两处:一处为上海市真光路912弄18号302室在2003年6月出售,实际交易价格34万元,为避税合同价22万元,卖房款以现金方式存放于母亲家中;另一处为上海市原平路917弄13号302室在2004年4月出售,实际交易价格50万元,为避税合同价33.7万元,卖房款也以现金方式存放于原告母亲家中。③父母离婚后,自己随母亲生活,其生父在昆山市经委工作,生父于2001年7月在自己去日本定居时赠与
人民币40万元,该款以现金方式存放于母亲处。④自己在中国银行有银行存折,该存折中显示自己于2003年12月4日存入人民币32万元,2004年2月6日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将该款取出,由此证明自己在出借款项之前经济上比较富裕,出借款项系无息贷款,自己完全有能力出借。⑤丈夫西惠于2008年3月18日购置了日本大阪市西区江户崛二丁目4番16-201号房屋,因此,自己有经济能力出借。对于上述借款款项来源,李强认为,顾洁只是在日本打工,在日本租房居住,每月收入只有20多万日币,顾洁的母亲房屋出售及生父的钱款赠与与本案无关。顾洁在中国银行的32万元存款早已于2004年2月6日取出,因此也与本案无关。顾洁提供的其在日本银行存折系复印件,且不符合境外证据的形式要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证明该存折上的所有人西 蓉子即为顾洁本人,其丈夫于2008年的购房与本案无关。
      2.资金存放。顾洁称上述借款均以现金方式存放在其母亲家中。李强认为234万元巨额现金存放在其母亲家中长达四年之久,存放的地点均在曹阳路居民集中的小区住房里,存放的时间和地点均不符合常人的思维习惯,令人费解,值得怀疑其真实性。
      3.资金交付。顾洁称234万元现金是在其母亲家中于借款当日一次性交付给李强的,顾洁将钱款装入李强两个旅行包中。李强称:自己写借条当日,顾洁根本没有交付现金。据工商银行专业人员测算234万元现金,以100元一张计算,10万元一捆,共计23.4捆,如果要提取需要一只大麻袋,其重量约30公斤。银行对每天的款项进出都要动用专门的运输工具,专门的武装保安。况且,234万元的巨额现金清点也需要大量的时间。这么巨额的借款,原告为什么不选择通过银行划账等其他更为便捷的方式支付呢?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疑问。
     一审法院认为:顾洁要求李强归还234万元借款主张,顾洁虽然提供了李强出具的借条,但无法证明其在2006年时有出借巨额资金的经济能力,所陈述的借款经过、资金来源、资金存放、资金交付方式等均不符合交易习惯和普通居民现金存放方式。据此,一审法院对顾洁要求李强归还人民币23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二审中顾洁声李强曾写了四张借条,继续虚构
      二审中上顾洁声称:自己在一审中因其委托代理人的不当指导,故意隐瞒了借款过程的客观事实,从而作了虚假陈述。同时顾洁改变了思路,对本案所涉及234万元借款经过作了五个改变:一是将一张234万元借条变成四张借条,2006年2月20日的借条是第四张即最后一张借条;二是资金交付时间从2006年2月20日提前到2004年交付;三是将234万元支付从一审时一次性交付变成二审时多次交付;四是将234万元借款从一审时不计利息变成二审时的高利息;五是将234万元借条书写交付地点从普陀区曹阳二村69号变成二审时的江苏省昆山市天竺酒楼。同时,将234万元借款具体陈述为2004年上半年其母亲分别从银行取款人民币32万元、45万元、6万元等作为顾洁的出借款交与李强,而李强同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李强为此向顾洁出具了第一张借条。此后因借款到期未还款,故每一年李强将原借款再加上利息合并书写一张新的借条换回旧的借条,这样李强共计写了四张借条,现提交法院的2006年2月20日的借条是四张借条中的最后一张。还说这最后一张借条是李强在昆山和顾洁同赴其生父60大寿时当着其生父的面写的,其生父还在二审时到庭作证时说:2006年2月20日我60大寿时亲眼看到李强书写借条,同时亲眼看到李强收回了第三张借条。
      李强称系争借条是为应付顾洁的母亲而书写,根本无交付事实。因此,一审中顾洁刻意编造虚假故事,在达不到预期目的后,在二审中又改变思路,另行编造一个新的故事,故意混淆视听。其实,根本不存在顾洁所述多张借条、以借条换借条等事实。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像,戳穿谎言,维持一审判决。
                                                                三、虚构被证据戳穿,公正来自法院判决
     二审期间,李强向法庭同时提交了三份份证据:一份是昆山市天竺酒楼的用餐发票;另一份是昆山市一家食品商店的购货发票;还有一份是昆山市一家百货商店的发票。以上三份发票共同确认的时间是2006年3月13日,而不是顾洁所说的2006年2月20日。三份证据中一张是昆山天竺酒楼庆贺上诉人生父60大寿的两桌酒席款人民币1500元的用餐发票,另二张分别为购有关礼品分别消费人民币804元和480元的发票,上述三张发票均有顾洁的亲笔签名。以上三份证据证明:顾洁的生父60大寿地点在昆山天竺酒楼,时间为2006年3月13日。因此,其生父在二审开庭审理作证时说其在2006年2月20日他60大寿时亲眼看到李强重写234万元借条和同时收回第三张借条的事实完全是虚构的。
      二审法院审查调查的银行账户凭证及顾洁的生父的证词后认为:第一,顾洁的母亲向被李强账户划款转账共计42万元与顾洁主张与李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无关。其母亲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同李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关系,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第二,顾洁名下的中国银行取款不能证明系其向李强交付的借款,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案不作认定。第三,顾洁的生父的证词真实性欠缺,二审法院不予认定。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二审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关系从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顾洁虽持有李强出具的数额为人民币234万元的借条,但对于该款的来源、交付细节等,顾洁在一、二审中做了完全不同的陈述。特别是二审中根据顾洁的申请,二审法院所作的调查也未查证到顾洁有向李强交付钱款的事实。据此,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
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20元由顾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难忘的借贷诉讼,永恒的公平正义
      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既是虚构被证据不断戳穿的过程,又是法院公正判决的过程。因此,本案无论从李强、法官、律师的角度都值得回顾总结,令人难忘。
      从李强角度来看,作为一个公民应在我国推进法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学法、知法、懂法,在社会生活的的实践中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经过长达一年诉讼,李强感叹道:“我从这次诉讼中得到了一个沉痛的教训,让本不该有的婚外感情冲昏了头脑,逾越了道德的底线—法律。我要感谢法院公正、公平的判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从法官角度来看,本案属于疑难案件,主审法官能及时戳穿谎言,判定234万元借款纯属虚构,对本案做出公平公正判决,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提供了典型案例。
      从律师角度来看,在我国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能够从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展现律师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律师的应有贡献感到难忘和高兴。
      本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该院2008年12月9日终审判决后,很快推荐给解放日报。2009年2月3日,解放日报以《“借”给情人的234万元从何而来》为题,作为疑难智断的案例形式作了报道。
      难忘的借贷诉讼,永恒的公平正义。承办律师深信,本案所体现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将在自己律师执业生涯发展中产生久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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