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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培伦)“三十而立”与“百年树人”——写在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之际
日期:2009-05-26
作者:鲍培伦
我国律师制度于一九七九年恢复,如今已“三十而立”。
“镜头”切回三十年前:律师队伍初启重建,众多老律师是律师队伍的骨干和筋络。“婴孩”时期的律师制度下,何来“老律师”?因为时光再倒流二十多年,五十年代中,其中有过律师从业经验的为数不少——虽仅三两年而无奈中辍,如今“归队”了;还有许多则源于其他行业如政法岗位的法律专业人士,他们素昧律师职业,也纷纷“加盟”律师队伍;不论“归队”的还是“加盟”的,尔时多届半百之龄,在年轻人心目中自然是“老律师”了。由于法律人才青黄不接,零星的年轻律师边攻读专业,边工作实践。四、五年之后,才有法律院校毕业生源源不断地成为律师群体中的新鲜血液。
我自一九八三年——延伸到毕业实习那就是自一九八二年起与律师业结缘。那时的律师们,在破旧的民居或招待所之类的房间内办公,门口挂上一条“XX法律顾问处”的长方形木牌,办公桌是“三联体”、“四联体”地拼置,一米二长的办公桌上,堆积着“手抄本”卷宗。他们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从事着繁杂的律师业务……。这种状态不知持续了多少年。
回顾已逝的光景,并非“发思古之幽情”。时运不息,后人之视今,是否也似今人之视昔?常言道:历史只看一段,道理只知一半。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三十年,是律师的一部并不悠久的历史,历历在目,统观无碍。
而今,律师业历经三十年的发展,面貌已今非昔比:办公条件现代化了,业务领域扩张了,专业层次提升了,触角广阔了,队伍庞大了,过去的青黄不接已变成人才济济了……。然而,也有新的问题值得关注:过去曾有三两年从业历练即可造就“老律师”,现在从业五年、六年,有的依然“年轻”如初;过去很多案没人办,现在很多人没案办……。当然,这里有嬗变中的时代要求之原因、法律服务市场之原因以及业内机制等其他方面之原因。
发展中产生的问题,需以新的发展来解决。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恒常遇到“瓶颈”。“瓶颈”问题很难仅从律师业的表象观照加以认识。对律师业发展状况的评估,可化约为两项重要指标:一是律师占有法律服务市场状况的良性度,另一是律师职业权利保障的有效度;后者从狭义上讲是指律师法定执业权利的实现状态,从广义上讲还可包括律师正确意见被认可的现实状态。两项指标又是相辅相成的,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占有体现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权利实现反映律师工作的功能,功能之强弱与需求之高低不无关联。
回到对“瓶颈”问题的认识。律师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否称得上“瓶颈”,均不能从具体时空环境中剥离出来认识。就以当初将律师定位成“国家法律工作者”为例:建国初的五十年代,律师制度被“冬眠”于襁褓,截流于滥觞;今天,现代文明国度需要律师制度已是不遑多论的共识;然而回溯至“文革”结束不久的一九七九年,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被很多人看成是点缀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泊来品”,社会整体尚未充分认知律师是以追求微观业务上的合法权益为着手处,以体现宏观制度性的公平正义为归宿点的职业。正是基于社会整体的认识现状,当时设计的律师制度需以“国家法律工作者”冠之于律师。倘若此乃当时宏观理论上的“瓶颈”,那这类“瓶颈”与其说是雷厉风行地“突破”,倒毋宁说是水到渠成地“捱过”。
问题也好,“瓶颈”也罢,律师业内也曾有过突破的先例,而且突破了立法。形式上的“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时,立法上尚无其名;铁板一块的国资所体制,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已成山洞陈迹的“合作所”,正是当年的“创举”,但它也一度超越了当时的立法;个人所的端始,也是如此。可见,“瓶颈”和问题并非都不能突破,甚至在立法方面的突破;但是,这种审慎突破之所涉基本囿于律师业内,与社会其他方面的牵涉微乎其微。
许多“瓶颈”和问题由来已久,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犹存“具文”。如律师权益屡遭侵害:低阶的有不良分子暴力相向;中阶的有某些部门的制度与律师法定权利的行使相扞格,法律认识上的偏差、制度设计上的偏差、具体实施中的偏差——同向偏差的叠加,折扣不可谓微小;上阶的如律师正确意见的被认可度,似乎目前还不具备详尽讨论如何具体实现的充分条件。难以解决更难突破的问题和“瓶颈”,往往重度关涉律师业外。
介于律师“业内”与“业外”之间的“瓶颈”和问题,是关于律师拓展法律服务市场以及良性发展方面的,虽然也受律师权利衍生的功能实现程度的制约,但此方面毕竟具有律师自身努力的很大空间。无庸讳言,这方面“瓶颈”的突破,对“业外”配套的依存度相对较低,问题是需产生一批既有“诊断”能力,又有“处方”能力,兼具实施能力的人才。人才资源是智力行业的第一资源。律师业的人才,不仅仅是具体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才,还需要整合法律人才、有效拓展法律服务市场、统领人才之人才。至少,目前亟需比较系统的研究律师业可持续发展的课题与成果,内容包括市场需求、法律服务的业务阶梯结构及其动态,也包括律师业内人才结构、人才储备、现时和未来可预见的发展以及随机调适性,抑或对过去种种计划的检验与反思……等等,从而勾勒出一套可以应对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且具有适度张力的框架性蓝图。
诚然,突破“瓶颈”殊难一蹴而就,不仅是以宣誓性的口号彰显决心,而且“预则立,不预则废”。解决一些复杂的事项必须经过循序渐进的调研、分析、认证、方案制定、布局实施,在呈现“功利”之前,往往需要潜心“磨刀”,但磨刀不误砍柴功。
律师制度存在于社会制度之中,律师存在于社会群体之间。律师与社会良性互动,既要消解关于律师工作是非价值的偏见,又要通过自身努力凸现律师职业的社会功效。
律师业的发展,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在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之际,综观三十年来的迅速发展,可用“三十而立”来概括。眼见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和“瓶颈”,又深感律师要更好地承担社会使命,任重道远。律师业需要氤氲化成、文化积淀,需要不断传承、不断创新——但传承中有扬弃,创新中有汲取。故在“三十而立”之际又想到了“百年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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