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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新时代下的律师“新政”——回顾律师制度恢复30年征文

日期:2009-05-26     作者:陈刚
 

如今律师界人才济济,竞争激烈,被外界誉为“后生可畏,人才辈出”。相对老一辈律师而言,我们这一代的执业环境是前所未有的,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日新月异的投资环境让我们头上的光环更为璀璨。在我看来,我辈的最大幸运是赶上了这个特别的时代,搭乘了中国兴旺发展之舟,律师行业在积淀许久之后,厚积薄发。在西方,几辈人差不多四百年的时间才能经历两个天壤之别的时代,中国人四十年就经历了。在律师制度恢复的30年中,一名中国律师有幸经历的这十年也许是几名外国律师经历的百年。

30年的发展  刑事律师到非诉讼律师的转变

从律师行业的发展轨迹能看到国家的发展历程、时代的缩影、社会的未来。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如今上海正在着力建设四个中心,去年的奥运会,明年的世博会,中国在向世界展示风采的同时,也吸引了大批的国外投资客人。身处如此变革的大时代,是我们的幸运;回想几十年前,当时的同行是根本不能想象的。很多市民清楚的记得,律师这一名词是随大批刑事案件被公众了解的,李国机、郑传本等大批名律师是为“四人帮”、于双戈等案件辩护而出名的。由于当时各方面因素的局限,老一辈律师在有限的舞台没有发挥出真正的才智。而现在,律师行业的顶尖翘楚大多从事的是经济类、投资类、企业并购和收购的非诉讼案件。在时代飞速发展的进程中,30年来,律师正在不断转变角色,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从当初一名小律师到现在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的当家人,我的成长轨迹见证了律师业的发展。我刚入行的时候,办理最多的是各类诉讼型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办理案件的类型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几年前,办理的一起案件非常能代表我现在的社会角色。

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当年即实现盈利,第二年就向国家上缴利税超千万元,市场占有率持续提高,可以说是该行业的领跑者。但是短短3年间,公司大小股东就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等诸多问题产生了分歧,屡屡交涉均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外方大股东想一走了之,主张关闭公司;这一想法当然遭到了中方小股东的强烈反对,毕竟这家公司的产品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都极具竞争力,在业内是受到广泛好评的,简单地“关门大吉”,实在可惜!然而,当时大小股东分道扬镳的局面已难以避免,双方都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手法,并且摆出一副“不置对方于死地誓不罢休”的态度,公司内部流言四起,五六百名员工人心惶惶,公司生产经营也陷入僵局。

就是在这样的非常时期,中方小股东找到了我,迫切希望我能将公司从内忧外患的困境中解救出来。我在详细了解争议由来及中外股东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迅速组建了律师团,着手处理相关事宜。

作为中方小股东委托的律师团,我当然深知自己的工作目标,那就是排除一切内外干扰,重振公司雄风,并且使小股东在该公司中的地位得以巩固。第一步工作,毫无疑问是要“清理门户”。根据小股东提供的信息及律师团调查的情况,外方大股东的代表在管理经营期间存在侵占、挪用公司钱款及向客户行贿等多种违法行为,为了确保公司今后能进入合规经营的良性运行轨道,小股东毫不迟疑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大股东最终锒铛入狱。由于小股东仅占公司20%的股份,仅靠一己之力难以吞下这块大蛋糕,因此寻找新的接盘手成了当务之急。

经过半年的艰苦努力,律师团帮助小股东联系了多家拥有雄厚实力的财团,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为委托人选择了一家在行业内数一数二的国内企业作为最优的接盘手。对方对上海这家公司的资产也比较感兴趣,但由于该公司即将上市,因此对新注入资产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务必确保“干净”。在这样的情形下,律师团又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再次清理,通过历时半年多的70余场官司解决了供应商、销售商、房屋出租方等外部债权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悉数偿还了外部债务。与此同时,律师团还对公司的数百名员工进行了安抚,该走的走,想留的留,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也全部支付到位。更重要的是,通过与大股东间持续不断的谈判,公司内部的股权纠纷尘埃落定:原大股东拿到了其应得的利益,小股东迎来了其重生的契机!企业最终完成资产重组,律师团为新公司完善了法律和财务框架。目前,该公司已是行业内当仁不让的NO.1,市场占有率多年来都处于垄断地位,原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巩固和提高。

 

对律师的新要求 做企业的管理人

上述这个案件涉及到的是公司股权的变更,现在看来,是再寻常不过的法律纠纷,也是再简单不过的法律服务。然而在当时,对于律师界来说,却是新颖案例,业务拓展的新领域。企业高管沉醉于利益争夺,无暇顾及生产经营,律师作为法律人,此时却承担起了企业管理人的角色。毫无疑问,这是个全新的角色。既是企业管理人,就要求律师不仅要熟悉法律这个老本行,还要对企业管理的体系和模式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在更为全面综合的视野下,来审视和考量整个案件。无论是前期的资产评估、中期的产权交易,还是后期的挂牌转让,都需要由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多行业专业人士参与,而律师的组织协调功能显得尤为重要,是其中的核心和灵魂。从这些角度看,律师更像是中场选手,为客户的起脚、射门、进球组织助攻。

既然是核心和灵魂,律师本身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技能就决定了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在如此复杂的任务面前,任何一个律师单枪匹马、单打独斗都是难以胜任的,必须组建强大的律师团。股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广泛,绝非单一的诉讼或非诉讼程序可以解决。就刑事而言,主要存在大股东侵占和挪用公司钱款两方面问题,就民事而言,则涉及货物供销关系、房屋租赁关系、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多种多样的诉讼纠纷,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的非诉讼事务。律师团成员的选择就很有讲究,要对好来自各个利益集团的客户,不仅需要单兵作战能力很强的律师个人,更需要术业专攻、精诚协作的律师团队。由于涉及的主体非常多,小到高级管理人员,中到公司股东,大到商务部、法院、证券监督部门,仅靠律师个人,纵其有三头六臂,其效果必将是螳臂当车。为了提供给客户最高效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组建了项目团队,其中包括多位拥有丰富经验的公司法律师、劳动法律师、知识产权法律师、证券法律师,还挑选了有海外背景的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正是由这样一群精英组成的目标一致、分工明确的团队,使看似无解的难题得以抽丝剥茧般的满意解答。

中国法与外国法­的融合

回顾执业历程中经办的这件标志性案件,我不难发现,进入新世纪以来,因公司股权变更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已成逐渐增多趋势,所涉金额之巨、案件数量之多让国内老一辈法律人叹为观止。然而此类法律问题在国外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他们早已积累了一套相当成熟的办案规程,操作起来驾轻就熟。

在解决上述那家企业外方与中方矛盾时,我们的律师就运用了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中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条款达到了最佳结果。当时外方拥有了控股的公司地位,认为可以据此关闭公司,但这必然会影响中方股东的权益,我们首先运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中方股东联合,使得对方不能取得决议通过的投票比率;其次,在研究了外方国内控股决议规则,通过国外的相关机构,找到了外方股东的母公司,经过艰难的谈判,自上而下使外方转让在华投资公司的股份,为公司脱困铺平了道路。之所以能成功化解这些难以调和的矛盾,我认为,不拘泥于国内法律体系,敢于突破“法律国界”是关键。

作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青年律师,我们有幸见证了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职业机遇,也应该在新的法律服务领域有所担当:关注新的法律现象,研究新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法律意见,创造新的法律服务产品,提升中国年轻律师的法律执业水平。

律师的协调作用  诉讼与非诉讼的融合

必须承认,公司法律事务在中国是个全新的领域,相关立法还较为滞后,如何引导当事人规避法律问题,成了摆在律师面前的全新课题。由于中国人长期以来“重情义、轻规矩”,对股东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含糊不清,很多公司的章程都是千篇一律,一旦发生争议,就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缠之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这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等到面临公司分崩离析、股东反目成仇、员工一盘散沙、业务停滞不前的毁灭性结局时,才恍然醒悟到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然而代价却是巨大的。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向企业倡导树立法律消费的意识,通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购买法律服务,来及时发现法律隐患,消弭法律纷争,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把丑话说在前头”,这是律师应当宣扬的观点,也是企业应当树立的意识。当然,新的业务领域需要律师创新法律服务产品,除了传统的诉讼服务外,律师还应当在非诉讼服务领域有所突破,尤其是要前瞻性地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

在这方面,国内的年轻律师应当向新生代“海归派”律师取经。特别是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问题,中国的企业一向不够重视,家族式企业中“老大说了算”的做法更是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与国际规范做法大相径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步伐。新生代“海归派”在这些问题上接受了先进的教育,视野更加开阔,为我们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和操作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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