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招收2009年应届大学生就业进行补贴的实施方案
(2009年5月25日,市律协八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促进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并为鼓励本市律师事务所增设法律就业岗位,且帮助本市律师事务所积极制定并开展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把握机会发掘及储备法律人才,根据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通过的预算,市律协决定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本市律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补贴,有关内容如下:
一、 补贴对象范围及条件
本方案所述补贴对象范围指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与本市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或职业见习关系的2009年法律或法学专业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前款所述劳动关系指律师事务所与补贴对象签订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劳动关系备案;职业见习关系指虽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律师事务所向大学生提供期限超过12个月的全职见习机会并支付适当劳务报酬。
第一款所述本科以上毕业生指上海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博士研究生,或者上海生源就读于外地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博士研究生。
第一款所述本市律师事务所指在本市所属区县范围内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分所)。
二、 补贴资金总额及来源
2009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为240万元人民币。根据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有关决议,补贴资金从2008年及以前年度市律师协会结余会费中列支。
三、 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范围和标准的大学生,经补贴资格申报和审核,每人每月可以获得市律师协会就业补贴金不超过【500】元人民币(如经资格审核确认的补贴人数不足400人,则每人每月补贴金为500元人民币;如补贴人数超过400人,则每人每月补贴金相应下浮)。每人享有补贴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自补贴资格审核确认之月度起至满12个月止。
四、补贴资格申报及确认
补贴对象的补贴资格申报由大学生申请并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资格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为附件一,申请人需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签署意见、加盖事务所公章,报市律协办公室。市律协将于9月15日前在东方律师网上公布审核的结果与人数。
市律师协会办公室负责对资格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于接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于接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资格的转移及终止
如补贴对象在补贴持续期间从申请时所在律师事务所转移至本市范围内的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则申请人应办理补贴资格转移备案。申请人须按照附件二的格式和要求提交资格转移申请书并附证明文件,原申请律师事务所和新接收律师事务所主任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申请人补贴资格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补贴资格转移仅限一次。
补贴资格确认后,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补贴申请条件和范围,经核实属实后,市律师协会有权终止申请人的补贴资格,不再支付补贴,并有权视情形要求申请人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已经获得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对此须承担连带责任。如律师事务所存在参与欺诈,冒领等不当行为的,市律协在查实后有权在东方网上予以公示和谴责。
六、补贴提款审核及支付
补贴支付采用律师事务所统一申请提款、市律师协会集中审核后付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收补贴资金并代付给申请人。
补贴每半年支付一次,申请人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见习不满半年的,则市律协不予补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见习满半年但是不满一年的,则市律协只补贴半年的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在2010年3月15日前和2010年9月15日前将本所具备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应享有补贴金额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和要求列表,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提交至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审核后于2010年3月30日前和 2010 年 9 月 30 日前 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将补贴资金代付给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收到市律师协会支付的补贴资金应出具收款收据,申请人收到补贴款项时应当签收。
七、 补贴资金的决算和公布
2009年大学生就业补贴实施完毕后,市律师协会应组织编制补贴资金使用决算和情况说明,经理事会通过后,提交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八、 其他
申请人根据本方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见习连续满一年的,则该一年时间可以折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一年实习期;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见习连续不满一年的,不得折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一年实习期。本方案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九五月二十五日
申报说明:
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填写好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后邮寄至上海市律师协会办公室,联系人:章苗苗,电话 64030000-128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 33 楼,邮编 200032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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