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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 企业补充养老费可税前扣除

    日期:2009-06-17     作者:赵鹏    阅读:846次
  今后,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先行扣除;而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公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对于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将使企业在纳税前,可把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应计税的总金额中先按规定扣除掉。由于税率未变,而计税总金额有所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也随之减少,从而获得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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