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以汉)为提高律师的声誉而呼吁——记本市律师制度的恢复之初的思想冲撞
日期:2009-06-17
作者:杨以汉
我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五十年代建立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后来因“反右”运动(1959年)而停止律师执业。粉碎“四人帮”以后,一九七九年四月,本市筹备恢复律师机构。一九八〇年三月,上海市律师协会,经中共上海市委同意和司法部批准,正式恢复建立,对外公开办公。由于受到“反右”和“文革”的影响,当时有些干部和群众,对刚恢复的律师制度,存在许多认识上的不足和误解。而有些法律专业毕业却从事其他职业的同志,要想回归律师队伍,也疑虑重重。更有甚者,有人认为律师为犯罪案件当事人辩护,会主张犯罪气焰,对社会安定不利,应该取消律师辩护。
我在五十年代学习法律,一九六零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一九七七年十二月调到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工作,具体分管法制教育和其他政策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当时我了解到上面情况后,专门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写出一份“内部情况”的调查报告,供市委和市委宣传部领导参阅。主要内容为:当前社会上对律师职业的种种误解;恢复健全律师制度的重要性;要给律师的工作创造条件。
不久,我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写成题为《要正确看待律师工作》的文章,刊登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一九八零年第四期上,笔名萧杨。同时连着刊登的还有上海市法学会和《民主与法制》编辑部举行的座谈会情况,座谈题为“尽快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参加座谈会的有:市司法局局长鞠华和辛德立,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韩述之、梁瑞麟、李海庆,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领导王树泉、张俊义、著名律师和市律师协会的韩学章、李树棠、王容海、何济翔、戴汉民、卓启明、赵珪、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道、武彪、汪纲翔,华东政法学院孔令望、程树,市法学学会高呈祥,以及杨峰、刘文华等。座谈会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恢复律师制度是健全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恢复和发展律师工作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律师工作不要求全责备。
在我的《要正确看待律师工作》的文章中,引用了叶剑英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增加大批……法官、律师等”,又引用了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与任务》的报告,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我看缺两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在文章中我强调:“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精神,培养、增加律师,要非常重视律师工作。”接着,我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对律师和律师制度的误解,比如:有人说,审判工作公检法机关都会搞好,辩护律师可有可无;有人说,律师辩护,是站在敌人的立场上,为罪犯说话;有人说,律师辩护,专门与公检法机关找岔子;有人说,我们要惩办犯罪,律师作有利于被告的辩护,就是错误的言论,就应批判等等,做了实事求是的指正、批评与引导。这些误解的看法,现在看来,好像可笑,但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确是如此。故我对这些不妥的言论,做了剖析,指出其不当和错误所在,并作正面论述、正面引导,以有助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文章公开发表后,在社会上获得了较好的反响,并被有的报刊转载。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八零年出版的《律师手册》一书收录了这篇文章。
为了加强对我国律师制度重要性的宣传,我又写了文章《试论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作为上海市法学学会一九八零年的年会论文,并作社会宣传资料。其内容是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对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活动原则的规定,指出当时社会上有少数人说“律师是专门找岔子的,妨害检察审判工作;律师是站在敌人和被告的立场上,为犯罪说话”等,认为“这些言论的出现是不奇怪的,因为我国的律师制度长期受法律虚无主义和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使我们有些干部和群众,对实行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还缺乏应有的认识,这是我们要充分论述和宣传的”。在这篇文章的后半部分,我用较多的文字详细说明了:律师制度促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律师制度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律师制度帮助调整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和关系;律师在工作中大力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的律师行业,在一九八零年以后的三、四年中,人数逐步增加,服务质量越来越好,影响越来越大,人们的赞扬声越来越多,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和好评,律师行业开始欣欣向荣。
律师的崇高职业和律师的献身精神,一直吸引着我。于是我在一九八四年八月,归队政法界,并在一九八五年二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证。从此以后,我学习法律、宣传法律、研究法律,用法律服务于国家和民众,成了我的本业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