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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 2009 年在政法系统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推荐报名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7-08    阅读:4,327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法干部队伍业务素质,落实政法队伍建设“十一五” 规划, 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安部政治部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研究决定,2009年在政法系统继续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现就推荐报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养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 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苏州大学、安 徽大学、郑州大学、黑龙江大学、湘潭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海南大学、河 南大学、湖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法学所 ) 、江西财经大学、烟台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 L 河北大学、内蒙古大 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福州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 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师范大学、上海 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宁波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华侨大学、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中南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商学院、 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共 79 所院校。

 

二、推荐

(一) 推荐原则和要求

在政法系统内继续实行组织推荐与个人自愿报名、相对集中与就近入学的原则。 政法各部门根据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具体制定本系统推荐报名工作办法 , 确定本系统内各地方、各单位委托培养院校。

政法系统内的考生 , 按照各系统推荐报名工作的要求 , 经本单位同意 , 方可享受政法系统照顾录取政策和政法部门各单位在职学习的有关鼓励措施。

(二) 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为政法系统各部门(政法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 推荐工作是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 “ 十一五 ” 规划的要求和统一部署,认真选拔本系统重点培养对象,注重对基层政法干部的推荐和培养,择优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学习。

三、报名

(一)报考条件

2006 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 (一般应有学位证书) 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招生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 含)以上行政级别的坛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他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二)报名办法及时间、地点

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

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上旬。各地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于6月30日前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 (http://www.cdgdc.edu.cn/zz09.html) 获取。

现场确认时间安排在2009年7月中旬,一般在7月20日前结束,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安排,并在网上报名阶段告知考生。

考生既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如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应按招生单位指定的地点报名、考试。

(三)资格审查

     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 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报考单位研究生院(处、部)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日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两门实行全国联考。

外国语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限报黑龙江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考试语种为日语的考生限报东北财经大学。

(二)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11 月1日。考生入场考试时将核验准考证、身份证件。

     (三)联考大纲及考试教程

1.外国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8版)

2.专业综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

五、专业代码

41O100

六、招生计划

各培养单位招生限额详见附件1,对于“自定”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不得突破 200 人。

继续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开设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班,纳入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招生,进行专项培养,请有关院校在招生计划中预留计划。

七、录取

招生单位在录取前必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培养单位招生录取的调剂仅限于本地区院校。

 

 

附件: 1.2009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各培养单位招生限额

     2.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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