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深圳每500宗交通事故中,就有大约100宗和电动自行车有关”、“‘禁电’的问题根本上是道路资源的分配问题!担心电动自行车道路安全问题,为什么不能从机动车道里划出来一条车道给非机动车用!”——— 昨日下午,深圳市律协举办“电动自行车是否应该上路”研讨会,五位律师展开激辩。
反对“禁电”
马路变宽了,非机动车道却都不见了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小领质疑,决定“禁电”政策的人,基本上都是开车的人,站在利益的对立面很难公正。
胡小领自称1996年到2004年在深圳交警部门工作,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在他印象里,最近10年深圳不断扩宽机动车道。“1996年,红荔路双向两车道,但是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一应俱全!1996年深南路也有非机动车道!现在马路都变宽了,非机动车道却都不见了。”在胡小领看来,给深圳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秩序带来问题的不是电动自行车,而是不受限制的机动车数量增长。
胡小领说,如果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就是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电动自行车,对交通安全不构成威胁;如果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标准,可以按照机动车来登记管理。
认为“禁电”要缓行的还有深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元安,他提出电动自行车上路问题,在全国各个城市都是个难题,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代名词,不应该与广州、珠海一样,一禁了事,而广州“禁电”的结果是在一些地段越禁越多。郭元安认为深圳即使要“禁电”,也必须启动正确的程序,比如专家论证和市民听证,听证尤其不能走过场,要让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中低阶层代表充分发表意见,根据专家意见、听证结果,再做出禁还是不禁的决策。
支持“禁电”
电动自行车已变成轻型摩托,禁是必然
淳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南筠支持“禁电”,她觉得“禁电”必然是损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同时“禁电”又能给交通和城市形象带来正面效果。权衡利弊,根据深圳这个城市特点,她觉得应该“禁电”:“深圳‘禁摩’以后电动自行车标准规范不明,因此很多人选择电动自行车作为摩托车的替代交通工具。”刘南筠说,当电动自行车已经变成“轻型摩托”后,禁也就成为必然。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宋为民也认同“禁电”,他表示,“禁电”和“禁摩”本质上是类似的,从法理上讲,政府不允许两轮机动车上路就是不合法的,但深圳“禁摩”这几年基本上民间非议很小,就是因为摩托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以及治安确实产生了负面作用。电动自行车也是如此,从生产环节到使用环节,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超过国家标准,应该视作机动车,现在深圳每500宗交通事故中,就有大约100宗和电动自行车有关。
不过支持“禁电”的两位律师也表示,政府出台禁令后的配套措施需要跟上,比如公共交通建设,还有目前数十万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补偿问题等。
第三种声音
当务之急是给电动自行车上户口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认为,对待电动自行车不应像对待摩托车那样“一刀切”。2004年全国人大修订了《国家道路安全法》,正式承认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权利,而且北京等地也相继对电动自行车开禁。
金焰认为,相比其他城市的发展经验,深圳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显得不足,比如没有自行车的户口制度,直接就导致了交警在执法的时候无法或者没有去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往往就是处罚后就走人。另一方面,深圳市可能是全国最少自行车道的城市之一。缺乏自行车,就没有自行车道,那么间接把骑电动自行车的人推上公路与汽车争道,险象环生,甚至发生交通事故。
金焰建议,要“禁电摩”就先要加强管理。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户籍登记”制度,那么在入户的时候,登记机关就可以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其次,应该分区域进行,对于人口稠密、公交系统发达的特区内,应该全部“禁电摩”,但不禁速度很低的电动自行车,而关外不应禁止;最后,电动自行车非常环保,耗能很低,政府应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修自行车道,供市民使用。
市人大呼吁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民意 研究是否“禁电”
正在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对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审议,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呼吁对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安全隐患问题予以关注,权衡利弊,对是否“禁电”做出规定。
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主任傅伦博表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功率、外形尺寸都有明确的限定标准,但是现在在深圳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质量、功率等往往超出了限定标准,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任意穿行,还有人利用电动自行车载客、载货,经常引发交通事故,在机动车道行驶被车撞,在人行道行驶撞行人。
据傅伦博介绍,根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上半年,深圳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468起,共造成105人死亡、557人受伤,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一大因素。
“在罗湖区和南山区调研时,基层的同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他表示,社会上对“禁电”问题仍有不同的意见,希望有关部门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此问题做进一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做出相应的规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