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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

    日期:2010-01-29     作者:监察室    阅读:12,458次
      为进一步强化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识,更好地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共同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对于律师主动、自愿地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应予支持、鼓励。
      三、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法官可以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避免不当言辞,或者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是否有补充。法官还可视情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提醒律师注意言行,或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的提醒。
      四、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也不宜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五、法官在庭审中如不同意律师的观点,一般不宜当庭与律师争辩,必要时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辩论。
      六、在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中,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整庭期安排的申请,法官在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对具有庭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的,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可能作出相应调整。
      七、法院应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方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停车、休息、阅卷、复印等方面的便利。
      八、法院应畅通与律师的沟通渠道,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为律师与法官的正常沟通交流创造条件,包括提供联系信箱和电子邮箱等。
      九、法院应当注意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在案件出现矛盾激化或可能激化情况时,法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等,保护律师安全离院。
      十、法院应当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于律师反映法官在廉政、审判作风方面问题的,应当认真核查并注意对反映问题的律师身份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同时,应当定期向律师协会通报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的总体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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