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介绍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从社会各界选出具有一定公信力和代表性的公民担任监督员,依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制度。该制度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错案和偏差,确保检察机关有错必究;扩大了诉讼民主,给公众提供了有限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可以增强司法的人民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也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了规范执法,保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防止轻纵罪犯;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扩大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客观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积极性,也影响了制度功能的实际发挥。”周光权认为,现在是将该制度法制化的时候了。
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作出决定。他认为,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经验还需要进一步总结的情况下,制定单独的人民监督员法的时机可能还不太成熟,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比较可行。
周光权还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等专门委员会安排专门的时间,专题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5年多以来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的专题汇报,以进一步增强对该制度法制化的必要性、迫切性的认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内司委、法律委等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分赴不同地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作情况、实际效果等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检察机关、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制定决定的初步方案。建议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制定决定,并在决定中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选任程序、待遇落实、权利保障以及监督工作程序等,由最高检严格落实,以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制轨道上得到发展,为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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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建立的,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必须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拟作撤案处理、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有“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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