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维权费用承担、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建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最低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修改。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将在起草工作中认真加以吸收。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早日将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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