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1995年2月28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改。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纳税人权利体系不健全、征管程序设计不完善等问题,有必要进行再次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改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该法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征管工作需要,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认真吸收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抓紧起草修订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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